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59號
TCHV,105,重上,259,2019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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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巫文傑 
      巫承勳 


被 上訴 人 林炎盛 
上列當事人間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
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16,376 元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 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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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