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李金海
被 告 遲守志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7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否認有何侵權行為,答辯內容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贓物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