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號
TCHM,108,訴,1,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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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號
自 訴 人 陳麗寧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林明溱等提出內亂等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陳麗寧提起自訴時,並未委任律師擔任本件自 訴之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 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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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