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潘春水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31號確定判
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