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簡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簡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簡旭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