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承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洪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承佑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5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