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進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寶(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2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 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偽造印文 │竊盜 │
│ │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11.14 │104.11.14 │104.11.09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835號 │字第28835號 │字第3528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44│
│審│ │ │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6.03.15 │106.03.15 │107.10.18 │
│ │ │ │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44│
│ │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7.21 │106.07.21 │107.10.1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4743號 │字第14743號 │字第17346號 │
│ │(編號1-2定刑6月;│(編號1-2定刑6月;│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