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號
TCHM,108,聲,24,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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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進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寶(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2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3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 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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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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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偽造印文 │竊盜 │
│ │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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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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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1.14 │104.11.14 │104.11.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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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835號 │字第28835號 │字第3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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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44│
│審│ │ │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6.03.15 │106.03.15 │107.10.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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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5年度易字第94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44│
│ │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7.21 │106.07.21 │107.10.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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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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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4743號 │字第14743號 │字第17346號 │
│ │(編號1-2定刑6月;│(編號1-2定刑6月;│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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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