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1號
TCHM,108,聲,231,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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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鄺才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
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鄺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鄺才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7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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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