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宜真
被 告 陳世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2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247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4分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 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係於107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5分許始提出於本院,有本 院蓋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則原 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 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