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再字,107年度,2號
TCHM,107,再,2,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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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4年度易字第836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提起上訴,
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04判決確定後,被告就寄藏贓物罪部分
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裁定開始再審,本院
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寄藏贓物罪部分撤銷。
黃文光被訴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寄藏贓物罪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文光明知他人所販售之牛樟木殘材,若無 合法來源證明,即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仍基於搬 運、寄藏贓物之犯意,由不知情之胞妹黃詩庭(起訴書誤載 為黃詩婷)先於102年9月2日某時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 之價格,向涂志成涂志成經本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4年 度上訴字第1704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所經營之柴桽鑽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載為改制前之柴桽鑽企業社,下稱柴 桽鑽公司),買得無合法來源之國有林地內所盜採牛樟木材 4公噸,數日後,黃文光黃詩庭所交付之買賣發票,駕駛 貨車至位於苗栗縣○○鄉○○村○○○00000號之柴桽鑽公 司,搬運該牛樟木材4公噸回其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ll鄰八 卦力18之6號住處內存放培植牛樟菇。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 上情,並在黃文光上址住處內,扣得牛樟木殘材共211箱( 重約8954公斤,材積8.15立方公尺)。因認黃文光涉犯森林 法第50條之搬運及寄藏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處斷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 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 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文光涉犯前揭罪嫌 ,無非係以證人涂志成黃詩庭邱經盛之證詞、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職務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4年7月15日竹政字第1042212629 號函、柴桽鑽公司於102年9月2日所開立予黃詩庭之統一發 票等為其主要論據(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85頁背面) 。惟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寄藏贓物之犯行,辯稱:扣案的木 材有兩個來源,一個是從德正木材行葉清棟買的,這個就 是本案扣案紅菇部分(按此部分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 04號判決無罪確定,不在本件再審之範圍);白菇部分則是 伊妹妹黃詩庭向柴桽鑽公司購買的4公噸,是受妹妹所託, 偕同40多歲工人兩名,駕駛貨車至柴桽鑽公司,分4次搬運 該批牛樟木殘材回住處內存放,為妹妹培植牛樟菇等語。四、經查:
㈠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警員於103 年9月12日接獲民眾檢舉,經警進行現場勘查後,聲請搜索 票,而於103年9月25日,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 票,在被告上址住處查扣牛樟木殘材共211箱,重約8954公 斤,材積約8.15立方公尺等情,業據本院上訴審調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419號全卷查閱,經證人即林務 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巡視員邱經盛於警詢時證述在 卷(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21、22頁),復有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代保管條 、現場照片、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森林被害告訴書、國有 林林產物價金查定書等可憑(同上偵卷第24、25至27頁、28 至51、52、53、54至56、89、103頁,原審卷第130至161頁 )。被告對於此程序事項並不爭執(同上偵卷第15、16頁, 原審卷第51至56頁,本院上訴卷第71頁)。 ㈡(國有林地內)牛樟木於81年公布禁伐,則自81年之後伐運 之牛樟木當無可能經過森林法、林產物伐查驗規則等相關程



序進行申請伐採、許可、查驗等程序,而有管理機關所核發 之林產物採取許可證或搬運許可證、林產物明細表、搬運單 等物,故反面推之,如不具備上開文件證明者,應即為盜採 之牛樟木;另有關漂流木及林政案件保留木部分,自99年7 月起暫停標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9年7月30日林政 字第0991721775號函),在此之前所標售者,亦應有標售證 明文件者,始得認為係經由林務局標售程序取得之合法牛樟 木;而99年以前牛樟木之漂流木為禁止撿拾之客體,自不可 能係撿拾而來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 理處104年7月15日竹政字第1042212629號函在卷可憑(見10 3年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133、134頁),並經證人即林務局 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技正陳正倫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 卷(見原審卷第109至114頁)。揆諸上開說明,在國家對牛 樟木高度管制情形下,合法取得牛樟木者,必有相對應之合 法取得證明文件。然牛樟木除於國有林地內存在外,亦有可 能存在於非國林地之其餘私人種植土地或原住民保留也之情 ,業據證人陳正倫及新竹林管處枝技士涂錦璋於偵訊中證稱 :牛樟木大部分都存在於國有林地內,有部分牛樟樹頭材可 能會存在以前國有林地,後來劃分為原住民保留地的部分, 但原住民保留地也要經過縣市政府的核准才能採伐,這些都 會有紀錄,另外私人土地的部分也會種植牛樟樹等語在卷( 見102年度偵字第5359號卷㈠影卷第252頁背面)。佐以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於105年5月29日函文記載:「一、 本所未曾對台灣民間各地人工種植牛樟之樹齡及分布範圍進 行全面普查。…四、牛樟人工林苗木生產來源始於80年,本 所於78年間曾協助林務局在花蓮建立牛樟採穗園,生產苗木 約10萬株,於80年至94年間造林約30公頃。85年間協助林務 局在八仙山建立採穗園,於86至97年間生產10萬餘株苗木, 並進行造林。林務局在79年間在花蓮建立牛樟種子園,80年 開始生產種子,於82至85年間培育苗本造林1.26公頃。林務 局基於獎勵造林,在大量生產牛樟苗木後,推廣民間造林時 間約20年。」等語,有林業試驗所105年5月29日農林試技字 第1052210843號函可稽(見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卷 ㈡影卷第25至38頁)。足見民間在林務局大量生產牛樟苗木 推廣下種植牛樟樹,已有20餘年之相當時間。是以民間買賣 人工種植之牛樟活株,亦非無可能。
㈢證人陳正倫於原審證稱:到達本案現場的時候,我們發現的 牛樟樹塊全數已經鋸切完畢,一樣是進行塑膠箱的培植方式 來進行植菌,也植菌了進行牛樟芝的培植,現場的部分發現 的塑膠箱型式、型態跟鋸切的情況,跟我們之前所承辦的涂



志成的案件的培育方式,或者是裁切方式,或是樹塊型態都 比較類似,所以我們將這個部分全數也進行逐塊的秤重及逐 塊辨識,來做相關的基本資料的收集;本案211箱牛樟樹材 的照片我都有看過,外觀上沒有發現比較大的差異,就是全 數都刨光進行植菌,我有到現場去看過查扣的櫃子或箱子, 很多黑色的塑膠箱裡面跟柴桽鑽的其他案子查到的是很相類 似的,以這樣子規格相仿還有培植的黑色塑膠箱裡面,我記 得箱子外面有貼,就是有封口,有獨特的一個封口,還有膠 帶可以進行開關的調整濕度方式,還有他放進去的牛樟樹塊 ,在我印象中是底部是有水管的,鋸切的水管讓它不要碰在 水體面上,會影響到牛樟芝的著生,以這幾點比較類似,我 講的這些都有照片可以證明等語(見原審卷第108至121頁) 。依上開證人陳正倫之證述,並參酌查獲現場之所有照片( 見原審卷第129至161、179至189頁),可以得知扣案物均為 經裁切過之牛樟木裝箱,且為利培植牛樟芝,鋸切成適當大 小後刨光進行植菌,經逐塊檢視箱內牛樟樹塊已全數刨光, 留存堅實質地樹塊進行培植牛樟芝,而與柴桽鑽公司培植之 方式、樹體外觀類似。
㈣證人涂志成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柴桽鑽公司實際負責人,從 事種植牛樟芝及藝品雕刻,97、98年間登記為柴桽鑽企業社 ,後來才成立公司。黃文光的妹妹黃詩庭向我買過4、5噸植 菌好的牛樟木殘材,就買1次。妤像是1噸賣她10萬元,詳細 要看發票。黃文光自己叫車來南庄外環道7段130幾號我們放 木頭的養殖場載運回去。(問:你的牛樟木來源?)自70幾 年起陸續向林金安徐元順潘進丁買的,因為我之前是做 雕刻的,店名是揚昇藝品,總共大概買了150幾噸。我們公 司有來源,他們就以發票為準,我當時買的時候有向林金安 等人取得許可證明,只是我沒給黃詩婷黃文光他們等語( 見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81、82頁);復於原審證稱: 他(指黃文光)妹妹跟我買過(牛樟木殘材)。他妹妹黃詩 庭去跟我買的時候,也是有問過我說東西是不是有合法的, 我說我這個是合法的,我公司會開發票給妳,我不合法我也 不敢開發票。他妹妹跟我認識是我在南庄的時候,因為她是 住在八卦力那邊,一定會從我們公司那邊經過,然後她會進 來坐,然後到生技展的時候在台北,他妹妹是住台北,生技 展的時候他妹妹也有到生技展那邊去看。在102年9月2日有 賣給黃詩庭4噸總共40萬元的牛樟椴木。黃詩庭的我賣給她 的是有植菌的牛樟木殘材。那時候我們都要刨光,刨光植菌 這樣,那個時候植菌下去的時候還沒長菇。黃詩庭跟我買的 時候有說想要買來賺錢投資這樣。很像是黃文光他們來載的



,他們請一些人來載,我不認識的人,黃文光有來等語(原 審卷第96至105頁);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當時證明 文件為何沒有交給黃詩庭?)買賣我們是以發票為準,黃詩 庭也沒有跟我要,我們市場都是以發票為標準,不是證明文 件,但他有問我是不是合法的,我有跟他說這是合法的等語 (本院上訴卷第68頁)。
㈤證人黃詩庭證稱:102年8、9月時跟南庄的柴桽鑽買過木材 ,買4噸牛樟木大約40萬元,柴桽鑽的涂姓老闆(涂志成) 跟我說會長出牛樟芝可以賣錢,我買了之後寄在我哥哥黃文 光位於南庄蓬萊的住處養,當時我先在南庄柴桽鑽公司付錢 ,我支付現金,之後才請我哥哥去載運,我沒有去,柴桽鑽 公司沒有提供牛樟木合法證明文件,涂老闆只有說會開發票 就是合法的,不清楚林務局標售牛樟木會有相關許可證、搬 運證等文件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123頁至第12 4頁)。此外,復有涂志成於偵查中所提出柴桽鑽公司於102 年9月2日開立予證人黃詩庭之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103年 度偵字第4225號卷第85頁背面),該紙統一發票之發票字軌 號碼為PK00000000,載明「品名:牛樟椴木、數量:4噸、 單價:100,000、金額:400,000、總計:400,000」等相關 交易細節。
㈥以上事證,核與被告所辯其搬運該批牛樟木殘材,是伊妹妹 黃詩庭向柴桽鑽公司所購買的4公噸牛樟木殘材,伊是受妹 妹所託載運回住處培植牛樟菇等情節相符。亦即,本件被告 所搬運存放之本案牛樟木殘材4公噸,乃係黃詩庭於102年8 、9月間以40萬元價格向涂志成實際經營之柴桽鑽公司所購 買,堪予認定。故本件爭執要點厥在於:涂志成於102年8、 9月間對外所販售本案牛樟木殘材4公噸,是否為贓物?倘涂 志成所存放與對外販售之牛樟木殘材並非贓物,則黃詩庭涂志成實際經營之柴桽鑽公司購買4公噸牛樟木殘材,自不 可能為贓物,被告搬運存放之牛樟木殘材當然亦非贓物,即 不得以寄藏贓物罪責相繩。
㈦證人涂志成前述關於其牛樟木(包括本案牛樟木殘材)之來 源,同其自己前於102年9月14日為警查獲所涉森林法等案件 答辯內容,而涂志成被訴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嫌 部分,經其提出合法購得之來源證明,顯示涂志成除輾轉購 得林務局合法標售之牛樟木之圓材、根株材(即樹頭材)、 殘材、角材外,並向私人購買牛樟活株(且牛樟活株死後, 亦可作為其他圓材、根株材等使用),均屬合法購得,業據 本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判決涂志成 無罪確定在案(見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卷第63至119



頁)。又依據涂志成上開另案卷內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 分局103年4月25日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030052147號函文 所附之柴桽鑽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柴桽鑽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自97年迄103年4月25日之進銷項明 細資料及發票明細資料,顯示本案柴桽鑽公司於102年9月2 日開立予證人黃詩庭之統一發票,確實列為該公司此段期間 內之銷項發票之一(見102年度偵字第5359號卷㈡影卷第81 頁背面、131頁),堪認涂志成遭查獲前所出售之本案牛樟 木殘材4公噸,係在涂志成合法購得牛樟木數量範圍之內。 是以,本案牛樟木殘材4公噸之來源為涂志成,而涂志成被 訴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嫌既經判決無罪確定,其 所存放與對外販售之本案牛樟木殘材,並非贓物,則黃詩庭涂志成實際經營之柴桽鑽公司購買本案牛樟木殘材,自不 可能為贓物,被告搬運存放之牛樟木殘材當然亦非贓物,即 不得以寄藏贓物罪責相繩。原審未查,遽為被告此部分寄藏 贓物罪責之判決,容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 據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 於寄藏贓物罪部分撤銷,改判諭知無罪之判決。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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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