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敏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1 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 年11 月22日執行羈押,其期間即將於108 年2 月21日屆滿。二、茲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 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2 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劉榮服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