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065號
TCHM,107,上訴,2065,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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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樵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就施
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 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刑及沒收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一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為 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 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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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