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903號
TCHM,107,上訴,1903,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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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奕瑋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奕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三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葉明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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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