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盈志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
度訴字第202號、102年度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7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盧盈志部分撤銷。
盧盈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犯 罪 事 實
一、盧盈志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業經原審 判決無罪確定)聘僱之主任技師。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下稱國道工程局)於民國98年1月初,計畫在南投 縣○○鄉○○村○○巷○○○地區○○道○號高速公路南投 段與種瓜坑溪交會處之種瓜坑溪右岸(即國姓二號隧道東側 谷地)新建北山交流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為此,國道 工程局於98年1月19日與國登公司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 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契約編號972-C602A, 下稱A契約),將系爭工程發包予國登公司,國登公司又於 同年4月6日與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全公司)簽訂 「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契約編號1-3,下稱B契約),將 系爭工程之「路工工程、橋樑及結構物工程」轉包新鴻全公 司施作;新鴻全公司復於同年7月1日與極進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極進公司)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 道工程合約」(合約編號新鴻全-980010,下稱C契約),將 系爭工程中之「上部結構(含帽樑)之組立及混凝土澆置作 業」等工程轉包極進公司施作。
二、系爭工程計有東出與西入2匝道,且與國道六號主線已完成 之種瓜坑高架橋分匯,主線工程範圍有東行線及西行線,交 流道聯絡道為雙向2車道。上開橋工程包含「主線種瓜坑 高架橋段之拓寬」(長約265公尺)、「入口匝道橋之新建
」(約416公尺)、「出口匝道橋之新建」(長約275公尺) 及「聯絡道橋之新建」(長約255公尺),所有橋樑結構均 屬預力混凝土箱型樑上構,以場鑄逐跨就地支撐工法施工, 並須以「場撐支撐系統」及「減震支撐系統」等「假設工程 」(即為使系爭工程順利完工所先作之臨時工程)以作為系 爭工程完工前其主體結構之支撐及避免系爭工程在混凝土澆 置作業尚未完成時,即因橋面震動而破壞該鋼筋混凝土之結 構。系爭工程相關設計、施工、管理及督察部分如下:㈠、依據上開A、B契約,國登公司就系爭工程負設計之義務,並 有監督及指示新鴻全公司之義務;新鴻全公司則有依核可施 工圖、規範及依國道工程局指示施工,及依國登公司與國道 工程局相關圖說、規範等繪製施工圖送國道工程局審核之義 務。系爭工程之「假設工程」中有關「場撐支撐系統」部分 ,係由新鴻全公司工務經理游承濬負責指示該公司工程師林 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昆德檢核,經主任技師盧盈 志簽證後,送系爭工程監造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興顧問公司)審查通過後,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 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檢所)備查;就「減震支撐系統」部 分,亦係由游承濬指示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正 喬評估減震效果,再依前開程序處理。為履行前開工程契約 ,國登公司指派主任技師盧盈志為系爭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 ,並在前開地點設置北山工務所,自99年1月間起,指派李 亞峻接任北山工務所主任,楊志傑(同案被告,經原審判決 無罪確定)擔任勞安管理員。新鴻全公司實際負責人黃信銓 指派游承濬擔任北山工務所副主任,負責綜理一切施工及管 理事宜;黃啟瑞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現場工程人員 、吳明遠為現場工程師、林枝宏為內業工程師。在設計階段 完成後,則由游承濬負責指示吳明遠監督新鴻全公司及其協 力廠商負責施作,並由游承濬、李亞峻督導吳明遠等人實施 自主檢查。新鴻全公司就「草屯端種瓜坑溪旁西側產業道路 以東部分」之「場撐支撐系統」工程,則由新鴻全公司職員 李榮宗另指揮越南籍勞工童中士等人施作。另極進公司為履 行「C契約」,僱用莊永和作為施工領班,並僱用MansurAli (中文名阿力)、Suprapto(中文名巴拉多)、Rewanto、S irmanto(中文名滿多)、Sunaryo(中文名那佑)、Sutarj i等6名印尼籍勞工實際從事系爭工程之施作。㈡、系爭工程西行線「假設工程」之施工方式為: ⒈就「場撐支撐系統」部分:其施工範圍係自如附圖一所示之 主線AW1橋臺經PW1L(主線)至PW2L連結至P2-11(入口匝道 ),因須跨越種瓜坑溪,故在種瓜坑溪河岸兩側設置混凝土
臨時構臺,在構臺上組立鋼支撐架組,並以「支撐先進工法 」,將主樑(又稱大樑、箱型樑)橫跨在鋼支撐架組上,並 在主樑上組立上構工程用型鋼支撐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 板支撐用。
⒉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分為4單元,其中:①第1單元: 由如附圖一所示入口匝道P2-11-PW2L-B-1節塊到D1間隔樑處 ,與主線連結處預留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可於施 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分則 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②第2單元:由 AW1橋臺-PW1L-A- 16節塊至D2間隔樑,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 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 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 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 結構一併施工。③第3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 42.2公尺,與主線連接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 用,減少施工中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④第4單元:為 第1單元至第3單元之施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 公尺。
㈢、依國登公司98年7月間經核定「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 山交流道工程施工計畫書--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Ⅳ橋樑上 構場鑄逐跨工程」(下稱『橋樑上構施工計畫』)及99年4 月間經核定之「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 」(下稱『四月版圖說』),本件工程所採用之「場鑄逐跨 就地支撐工法」係利用就地支撐設備作為模板系統之支撐方 式施工。就「施工設備」言,場鑄場撐逐跨工法之施工設備 主要分為「就地支撐系統」及「模板系統」;「就地支撐系 統」部分包含型鋼支撐架(即重型支撐塔架)、垂直結合單 元(又稱C型夾,主要為螺栓或鱷魚夾)與重型鋼管支撐系 統(又稱重型鋼管架、重型鷹架、鋼管鷹架、重型鋼管鷹架 或輕型支撐塔架)。就「施工方法」部分,則係採「就地支 撐場鑄方式」施工,施工單元是採用逐跨方式暨整跨長為1 單元,依據單一方向施工,每1車行線計分4單元施作,共計 8單元。就系爭工程西行線部分工程施工範圍,由如附圖一 所示主線AW1橋臺經PW1(主線)至PW2L連結至P2-11(入口 匝道),整跨橋樑作業均須跨越種瓜坑溪,於種瓜坑溪河岸 兩側設置混凝土臨時構臺,於混凝土構臺上組立鋼支撐架組 ,並以支撐先進大樑(即箱型樑)2支1組,將主樑橫跨於臨 時鋼支撐架組上,然後在支撐先進主樑上組立上構工程用型 鋼支撐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板支撐用。相關混凝土臨時 構臺結構計算書、支撐先進主樑總承構件支撐架計算書及模
板支撐計算書等均須於上開「四月版圖說」送審查後,據以 施工。另為降低已通車之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之車行震動 ,對於增設交流道岔出及匯入銜接帶之橋面版混凝土對於澆 置初期強度之發展及鋼筋握裹力之影響,針對已完工且通車 之既有種瓜坑高架橋(即國道六號主線)將設置減震支撐架 ,相關減震施工架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國登公司另於99年 8月間另提出經主任技師盧盈志簽證、依上開程序核定之「 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鋼架結構計算書」(下稱『八月版圖說 』)。
㈣、就本案「西行線之施工期程與施工方法」,依「四月版圖說 」:①第1單元:由入口匝道P2-11(Sta2+408.031)-PW2L (Sta25+051.000)-B-1節塊(Sta25+472.700)到D1間隔樑 處(寬度0.4公尺),施工長度102.57公尺,與主線連結處 則預留一0.5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之用,此施工縫係為於 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份 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②第2單元:由 AW1橋臺(Sta24+851.000)-PW1L(Sta24+931.00)-A-16節 塊(Sta24+970.700)至D2間隔樑(0.40公尺寬),長度120 .10公尺,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 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 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 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結構一併施工。③第3 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42.20公尺,與主線連接 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減少施工中主線車 輛傳遞之震動應力。④第4單元:為第1單元至第3單元之施 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00公尺。又依S-080A 、S-081A、S-082A、S-083A、S-090A、S-091A、S-092A、S- 093A、S-094A、S-09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就 第3單元部分,在草屯端邊坡上設計有3組重型支撐塔架,每 組2座;其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縱向連結系統部分,分別使用 長度為12公尺之型鋼(H912×H300)與12公尺之桁架(H200 ×H200);支撐先進大樑上設計有4組重型支撐塔架,高度 均為27公尺,其上方均使用長度為12或18公尺之桁架(H200 ×H200);且所有桁架均使用同一尺寸,重型支撐塔架上方 之桁架與型鋼之底面高程均位於同一水平面;所有重型支撐 塔架均為A型(其尺寸為柱:H200×H200,樑:H125×H125 ,長寬高為225×225×300);從支撐系統之縱向(指草屯 --埔里方向,即東西向,下同)水平面觀察,該2根縱向支 撐先進大樑係平行放置,重型支撐塔架均在該大樑正上方組 立,大樑與其上之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位於同一直線上,並
無重心偏移情事;從支撐系統之橫向(種瓜坑溪上游--下游 方向,即南北向,下同)垂直面觀察,該支撐先進大樑與下 方之型鋼(草屯端種瓜坑溪旁水泥基礎上)或重型支撐塔架 (埔里端水泥基礎上),及上方重型支撐塔架、桁架等之重 心,均位於同一垂直線上,亦無重心偏移情事;各重型支撐 塔架與上方之橫向型鋼、橫向型鋼與上方之縱向桁架或型鋼 、縱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連接處,均以4個高拉力螺栓 或鱷魚夾連接穩固。
㈤、另監造單位於審查時已經表示「實際施作時,邊坡之角度與 高度如高於計算書之數值,應重新檢核以確認邊坡安全無虞 再繼續施工」。就減震支撐架部分,依核定之「八月版圖說 」之說明,P1基礎及墩柱變更設計後,新設橋樑全重與原先 設計橋樑全重無明顯差異,不影響原規劃之減震及新橋底模 支撐設計。惟國登公司於施工前依合約數量及工地現地情形 ,考量實際需支撐範圍,設計新橋底模支撐及減震支撐,採 3組支撐塔架連結方式,將減震及新橋底模支撐共構施作。三、盧盈志為系爭工程之主任技師,係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所規 定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有上開圖說檢核並簽證之責,並負有 督察工地按圖施工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李亞峻為國登 公司就系爭工程北山工務所之工地主任、游承濬為新鴻全司 就系爭工程北山工務所之工地副主任,2人均負有督導工人 或協力廠商按圖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檢查 之責;黃信銓為新鴻全公司負責人,並為本件工程施工方式 主要決策者之一;黃啟瑞為新鴻全公司之現場工程師,亦為 勞安主管,負有按圖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 檢查之責;吳明遠為新鴻全公司之現場工程師,負有按圖或 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檢查之責;李榮宗為新 鴻全公司支撐系統工程搭設工頭,負有切實搭設支撐架系統 工程或實施支撐架系統工程之垂直結合單元及與重型鋼管支 撐等部分之自主檢查。盧盈志與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 吳明遠、黃啟瑞、李榮宗(以上6人均為同案被告,李亞峻 、吳明遠、黃啟瑞等3人經原審判刑及宣告緩刑確定,游承 濬、黃信銓、李榮宗等3人經本院前審判刑及宣告緩刑確定 )均為從事營造業務之人,應依如附表一所示相關施工技術 規範從事系爭工程,且對於上揭事項,負有注意之義務,而 本應遵守上開法令、施工技術規範、契約條款等規定,以確 保於設計部分無因設計不良導致支撐系統崩塌,引起勞工危 害之虞;並確保於施工部分確實督導其公司及下游協力廠商 所屬人員確實依照施工圖說及施工計畫施工並實施自主檢查 與檢測,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而有下述行為
:
㈠、針對就地支撐系統部分:
⒈「八月版圖說」變更就地支撐系統設計,但未重新檢核結構 安全性,即據以施工。
依「四月版圖說」所定「針對已完工且通車之種瓜坑高架橋 (即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將設置減震支撐架;相關減震 施工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與相關施工計畫、施工期程,減 震施工架係在進行「第4單元」施作時始施作,且減震施工 架之設計「不得」影響「四月版圖說」所設計之支撐系統。 然游承濬、黃信銓竟未變更「四月版圖說」,即依前述「八 月版圖說」中之「S-116A、S-117A、S-118A、S-119A、S-12 1A、S-123A、S-125A」等圖說,指示吳明遠等人將草屯端邊 坡上原位於PW1L前方之重型支撐塔架刪除,另於支撐先進大 樑上增設1組重型支撐塔架;從支撐系統之橫向垂直面或水 平面(即如附圖二所示AA斷面、BB斷面、CC斷面)觀之,其 支撐先進大樑與下方之重型支撐塔架或上方之縱向桁架、縱 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等之中心線,均未位於同一垂直斷 面上,而「四月版圖說」中「S-080A、S-081A、S-082A、 S-083A、S-090A、S-091A、S-092A、S-093A、S-094A、S-09 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就地支撐系統之型鋼 支撐架、桁架、重型鷹架等之個數、相對位置均不相同,已 經變更新橋底模支撐設計,然「八月版圖說」僅就減震效果 進行評估,並未重新檢核整個支撐系統之穩定性與安全性。 ⒉針對草屯端邊坡坡度大於60度部分,未遵照監造單位指示重 新檢核邊坡穩定性。
草屯端邊坡下種瓜坑溪溪邊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其 A型水泥基礎之建構,係沿產業道路外緣往內開挖山壁,使 該水泥基礎旁邊坡坡度變陡,超過原「四月版圖說」之結構 計算書所稱60度,然竟未依監造單位指示重新檢核邊坡穩定 度;且該邊坡外表原為風化土,其上雖原生雜木、草等自然 植被,惟開挖後,坡腳之風化土層與植被經挖除,導致其內 之頁岩層裸露顯現,卻未採取適當之邊坡保護措施;且重型 支撐塔架之底部與水泥基礎間並未固定,導致該處之重型支 撐塔架底端蒙受上方邊坡掉落岩塊或土石流沖刷而滑動,出 現位移或滑倒,進而使其上方支撐系統有崩塌之虞。 ⒊未按圖施工:
北山工務所副主任游承濬本應依照「四月版圖說」與「八月 版圖說」按圖施工,竟未按圖施作,反而由游承濬指示吳明 遠、黃啟瑞繪製草圖後,即逕交由李榮宗施作支撐系統,因 而有下述未按圖施工之情形:
①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系統,每根橫向型鋼上應設置 4座重型鷹架,依S-93A,每腳應使用4個鱷魚夾固定,故每 根橫向型鋼上應使用32個鱷魚夾連結固定,然實際施工時每 腳僅用1個鱷魚夾,即每根橫向型鋼上共使用8個鱷魚夾連結 固定。又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與其下方之縱向型鋼間每 個十字交疊部分,應用4個鱷魚夾固定,合計每根橫向型鋼 與下方之縱向桁架間,應使用24個鱷魚夾(計算式:3組縱 向桁架使用6座縱向斜撐,每個斜撐應使用4個鱷魚夾連結固 定,共24個),然實際施作時,僅於橫向型鋼左右兩端與中 間各用1個鱷魚夾(共3個)連結固定。因而導致上開重型鷹 架、橫向型鋼與縱向桁架間固定連結系統極度不穩固,而容 易出現鱷魚夾鬆脫,使其連結作用失效,進而造成橫向型鋼 或縱向桁架位移,導致全部支撐系統崩潰。
②草屯端邊坡到種瓜坑溪間重型支撐塔架部分: ⑴減少1組重型支撐塔架:
按「四月版圖說」之「S-080A、S-081A」,於本件工程西行 線橋墩柱PW1與種瓜坑溪間之邊坡上,應設置3組A型重型支 撐塔架,然游承濬擅自將3組A型重型支撐架減為2組,且將 草屯端邊坡上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支撐系統由長度12公 尺縱向型鋼與12公尺縱向桁架,變更為長度18公尺縱向桁架 ,導致西行線「第3單元」之全部重型支撐塔架之縱向位置 與其上方之縱向桁架長度必須調整,致使於西行線橋墩柱 PW1至PW2間各組重型支撐塔架縱向受力情形重新分配,而生 有倒塌之疑慮。
⑵於實際施作交疊處部分之支撐系統時,未依「四月版圖說」 所定「同一方向」施作,而將AW1橋臺到該重型支撐塔架部 分支撐系統,交由協力廠商協鎰公司施作,且先行完工;將 該產業道路以東之支撐系統部分,交由新鴻全公司人員李榮 宗負責施作,致使李榮宗組立交疊處上方縱向桁架時,與下 方縱向桁架間存有誤差。交疊處上方桁架上方高程監測值, 於99年9月7日初測時,由東而西分別為366.627(於99年9月 30日澆置前監測值則為366.603,已因第1次澆置而沉陷2.4 公分;以下表示方法相同,僅表列監測值、沉陷值)、366. 588(366.565,2.3公分);交疊處下方桁架上方,由東而 西分別為364.263(364.241,2.2公分)、364.242(364.21 9,1.3公分)、364.239(364.220,1.9公分);又交疊處 縱向桁架之實測結果,高度為2.25公尺(即225公分),因 此交疊處上方桁架底面高程應為364.377(364.353)、364. 338(364.315),是其落差估計為11.4公分(11.2公分)( 計算式:366.627-2.25-364.263=0.114;366.603-2.25-36
4.241=0.112)。此一高程誤差導致縱向桁架出現由東往西 傾斜現象,進而除了使上方縱向桁架、該處上方之橫向型鋼 與重型鷹架,產生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加上原先重 型鷹架支撐系統就有前述未按圖施工而出現抵抗水平與垂直 側向力不足情形,使其間之連結系統容易因水平力或震動力 作用,導致重型鷹架底部、橫向型鋼等位移、鱷魚夾鬆脫等 連結失效情事;且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因而並非與地面垂直, 而係出現頂部往草屯端傾斜現象,於承受上方之重量後,產 生頂部往草屯端倒塌之垂直作用力,且於該重型鷹架底部產 生推擠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且隨著上方混 凝土澆置範圍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前進,其交疊處上方縱向桁 架上方之重型鷹架底部產生往埔里端推擠的縱向水平力就越 大,終於導致該處橫向型鋼往埔里端位移、鱷魚夾鬆脫,重 型鷹架底部與下方橫向型鋼脫離而倒塌(違反施工技術規範 01525-3.1.3.⑶.B規定「直立構件需垂直架設,若垂直度不 足,將導致偏心載重彎矩而造成挫屈或偏心傾覆」),而交 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底部與下方縱向桁架之頂面間之垂直面 存有角度,除使該上方縱向桁架產生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水 平力外,且因縱向桁架交疊處間因而只有「線」的接觸,而 非「面」的接觸,接觸面積變小,大幅減少抵抗水平力與震 動力之能力,因此大幅降低;且因該交疊處水平面亦存有角 度,導致該交疊處無法或難以同側使用2個以上鱷魚夾作有 效的連結固定,亦無法利用該縱向桁架原有之制式螺栓孔與 螺栓固定;即使現地挖場鑄螺栓孔,再使用高拉力螺栓連結 ,也難使其完全密合,導致交疊處因欠缺有效連結,難以抵 抗水平力或震動力,而容易出現縱向或橫向位移情事。 ⑶上下交疊縱向桁架間並無任何橫向型鋼或水平構件: 依「四月版圖說」及「八月版圖說」,所有縱向桁架上方與 下方均有設計且施作橫向型鋼(H700×300×13×24;H200 ×100×5.5×8),且橫向型鋼之長度須足以防止縱向桁架 或重型鷹架橫向、水平位移而掉落之危險,即使上方縱向桁 架或重型鷹架就算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之作用而位移,亦不會 因此掉落,以維持支撐設施之穩定與安全(施工技術規範03 110-3.1.7.⑶、01525-2.3.2.⑻)。然該上下交疊縱向桁架 中間,並未施作橫向型鋼或其他水平構件,且桁架之兩側斜 撐部分構件與其中間隔板間有約6公分之差距;當該交疊處 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作用而產生水平橫向位移時,上方縱向桁 架容易掉落到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此時,因上方縱 向桁架在草屯端之點本承受較大之荷重,於掉落時又因有6 公分之衝程,導致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難以負荷而瞬間
壓毀;即使並未瞬間壓毀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方縱 向桁架之兩端間高程差距也從11.4公分擴大為17.4公分,導 致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往草屯端傾斜之角度更大,重型鷹架與 其底部之橫向型鋼,因而更容易倒塌、位移、掉落;該重型 鷹架頂部與模板底部因而出現縫隙,該縫隙處上方之模板因 而未受下方支撐系統之支撐;且隨著重型鷹架傾斜角度或倒 塌範圍越大,導致上方模板底部未受下方支撐系統支撐之範 圍越大,進而導致模板與橋面箱型樑破胚、崩解、掉落,於 斷裂面兩側往下壓之垂直力,除拉扯並扯斷新建中之橋面箱 型樑(含鋼筋、模板與所澆置之混凝土)整個往下墜落(即 使「斷裂點到PW1L間橋面箱型樑」從PW1L前方斷裂後往種瓜 坑溪方向向下墜落、「斷裂點到PW2L前方之橋面箱型樑」從 PW2L前方斷裂後,亦往下墜落),壓毀下方重型鷹架或使重 型鷹架底部推擠下方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方向滑動,再壓毀北 側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導致北側縱向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 構件與中間隔板解體。
⑷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並未在下方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 依「四月版圖說」(S-082A、S-083A、S-093A)、「八月版 圖說」(S-115A、S-118A、S-121A、S-123A),該處最靠近 種瓜坑溪下游(即北邊)之縱向桁架,均在重型支撐塔架上 方組立,惟實作時,將該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整個作在重型 支撐塔架外側(靠近種瓜坑溪下游、北邊),導致最靠近北 邊之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其上方之重量,僅靠下方縱向桁 架下方之橫向型鋼(H414×405)支撐,且造成縱向桁架與 重型支撐塔架之荷重軸線未成同一直線,當上下交疊縱向桁 架及上方支撐、模板系統與橋面箱型樑因前述原因崩塌、掉 落時,產生使下方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之橫向水平 力,將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推,並使掉落中之橋面箱型樑與 模板系統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當此處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 倒時,先往南推倒同組之其餘兩座重型支撐塔架,該兩座重 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桁架、重型鷹架亦跟者往南邊崩塌; 當交疊處之支撐系統往南邊崩塌時,使與該縱向桁架相連之 橫向型鋼、重型鷹架系統與支撐先進大樑上之重型支撐塔架 ,跟著往南崩塌,支撐先進大樑因而翻轉,進而導致整個支 撐系統崩塌。
⑸交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尺寸不同:
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與其下方之橫向型鋼,雖承受 舊橋車行震動力影響最大,然於交疊處上方之減震支撐塔架 上方係使用橘色縱向桁架(外緣高度為2公尺,其中柱心到 柱心間為1.80公尺,外緣寬度為1.33公尺,柱心到柱心間為
1.00公尺,長度為12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5 公分)與該處場撐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藍綠色桁架(外緣高 度、寬度為2.25公尺,柱心到柱心為2.00公尺,長度為6公 尺、12公尺、18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6公分 )不同,導致橘色縱向桁架與上方型鋼間出現0.25公尺之落 差,須另使用不明構件連結,而該構件與下方橘色縱向桁架 並無使用螺絲或鱷魚夾連結,形成連結系統弱點,最容易因 位移而脫落;又該橘色縱向桁架與下方藍綠色縱向桁架間, 僅使用1個鱷魚夾固定,且因橘色與藍綠色桁架之寬度不同 ,導致該橘色縱向桁架之北側斜撐構件係位於藍綠色縱向桁 架之中間隔板上,期間出現約6或11公分之落差。 ③支撐先進大樑部分:
⑴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支大樑均維持平行 ,使上方同組之2座或3座重型支撐塔架得以均勻組立在2座 大樑上。惟現地施作時,呈現八字型結果(埔里端較寬而漸 往草屯端緊縮),且採取最靠近北邊即種瓜坑溪下游之重型 支撐塔架北側均緊貼靠北側大樑邊緣,該同組之其餘2座重 型支撐塔架,尤其是靠南側之減震支撐塔架,越往草屯端靠 近,其位置就越往大樑外側突出,甚至在最靠近草屯端之該 組重型支撐塔架中,減震支撐塔架整個突出位於大樑外側, 僅靠下方橫向型鋼支撐,造成因重型支撐塔架重量導致下方 橫向型鋼銼屈之危險,或形成彎矩,產生往種瓜坑溪上游崩 塌之危險。又採取「場撐重型支撐塔架」與「減震重型支撐 塔架」共構之設計,其同組各座支撐塔架之承重並非相同, 最重者為靠近北邊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其次為中間之場撐 重型支撐塔架,受力最小者為減震重型支撐塔架,於大樑並 非平行而係由埔里端往草屯端漸縮下,其越往草屯端,該組 支撐塔架重心往南側大樑外側偏移情形就越嚴重。 ⑵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根支撐先進大樑高 程相同,且大樑兩端高程亦相同,均呈現水平狀態;然由支 撐先進大樑高程測量結果,可知兩根支撐先進大樑中,靠近 北側(即種瓜坑溪下游)部分高程,由東而西(即由埔里往 草屯),分別為336.471、336.528、336.599,故東西兩端 點誤差為12.8公分(計算式:336.599-336.471=0.128公尺 );大樑亦非呈現水平狀態,而是呈現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傾 斜狀態。靠近南側部分大樑高程,由東而西分別為336.547 、336.556、336.680,故東西端點誤差為13.3公分(計算式 :336.680-336.547=0.133公尺);大樑亦非呈現水平狀態 ,而是呈現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傾斜(即由西往東傾斜)現象 。另比較南北兩側大樑高程,可知南側大樑較高,草屯端部
分,高8.1公分(計算式:336.680-336.599=0.081公尺) ;埔里端高7.6公分(計算式:336.547-336.471=0.076公 尺)。上開大樑縱向與橫向高程非處水平狀態,導致其上橫 向型鋼、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因此非處於水平狀態,呈現往北 、往東傾斜現象,造成大樑上方之支撐系統出現載重分配不 均,使原先靠北側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承受更大之載重,且 該場撐重型支撐塔架之4個腳中,靠北側之兩腳又承受較大 之載重,以及造成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往埔里端傾斜、倒塌之 垂直作用力。
④大樑上方重型支撐塔架部分:
依施工規範01525.2.3.4.⑶規定:「所採組裝成型之支撐架 除有相似設計條件之試驗可資證明外,未提供工程資料者不 得使用,且其工作載重不得超過最大試驗承重之40%。」又 依「四月版圖說」之說明,大樑上應採用A型重型支撐塔架 (2.45×2.45×3.0公尺),惟現地使用者為設計上所未考 慮之另一種重型支撐塔架,且該種類塔架,又未經檢核。而 該重型支撐塔架之長度較A型重型支撐塔架與大樑寬度為長 ,且實地施作時,又採取重型支撐塔架北側緊靠大樑北側外 緣方式施作,導致該重型支撐塔架南側端突出於大樑南側外 面,大樑之重心與最北邊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不在同一直線 上,而係塔架重心較偏南,造成當重型支撐塔架往南側崩塌 時,北側大樑往南邊翻轉情事。
⑤基礎保護設施部分:
⑴臨時性混凝土護欄: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2.⑴規定: 「支撐架四周須用臨時性混凝土護欄保護,且護欄與支撐架 基礎之間須保持至少8cm之淨距,護欄與其他支撐架構件之 間須保持至少30cm之淨距」;惟現地施作時,就草屯端邊坡 產業道路旁重型支撐塔架之水泥基礎、種瓜坑溪東側兩座臨 時組立之兩組重型支撐塔架,均未設置臨時性水泥護欄,且 因重型支撐塔架底部未與水泥基礎固定,導致該3組重型支 撐塔架底部蒙受遭工程車輛、民眾車輛或水流、土石流撞擊 而出現滑動、位移之危險,進而使該處支撐系統因底部滑動 、位移而有崩塌之虞。
⑵承壓墊板: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3規定:「調整底座 之架設:A.支柱底部應設置高低調整器或千斤頂式基板,俾 調整並維持基礎面水平,且不得直接置於支撐基礎面上。B. 基座托架與支撐架基礎接合面須完全密接。C.基座托架與千 斤頂結合面、千斤頂與支撐架支柱結合面均應緊密鎖固以防 滑動。D.採型鋼座或鋼架作為承壓墊板時,型鋼之腹板應與 支撐柱中心線對齊以免荷重承載於翼板致承載力不足或偏心
傾覆,支撐柱、千斤頂與承壓型鋼腹板之中心應接合成一直 線。F.基座托架、調整底座與支柱之中心線應接合成一垂直 線,以防因偏心載重造成支點不安定及挫屈效應」,惟草屯 端即西端(含邊坡下方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與箱型 樑下方臨時增設之2組重型支撐塔架均未「先放置橫向型鋼 ,再於其上架設千斤頂,再於其上組立重型支撐塔架」,而 係直接在水泥基礎上放置千斤頂,且千斤頂與水泥基礎間並 未以鋼筋或其他連結系統固定,亦即千斤頂與水泥基座間無 任何連結,導致未放置橫向型鋼部分,較易發生差異沉陷之 危險,且蒙受因底部滑動,導致上方支撐系統崩塌之危險。 ⑶支柱腳部: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支柱之腳部 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但草屯端即西端(含邊坡下方 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與箱型樑下方臨時增設之兩組 重型支撐塔架之腳部與下方水泥基礎間,均未使用任何聯結 器固定,導致重型支撐塔架底部蒙受因受車輛撞擊、土石擠 壓或水土流失而滑動、位移,進而使該重型支撐塔架蒙受倒 塌之危險。
⑥施工縱縫部分:依「四月版圖說」之「肆、施工方法」之說 明,於第1、第2與第3單元施工時,為避免主線車輛傳遞之 震動應力到新橋,須於施工區域與舊橋間預留一0.50公尺之 縱向施工縫。然於現地施作時,因「PW1經PW2到P2-11」間 ,舊橋預留鋼筋延伸到新橋之頂板,且新橋頂板縱向鋼筋又 搭接在該預留鋼筋上方,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垂直方向)傳 遞到新橋,於新橋第1次澆置後,其新橋增加之重量所形成 之垂直作用力,使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往下沉陷,導致 該橫向型鋼南端往上翹(翹翹板效應),讓重型鷹架頂部與 舊橋橋面更加密接,進而使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之情形 更嚴重;又施工縫間之中隔樑施作後,亦將舊橋車行震動傳 遞到新橋;又「PW1L到PW2L間」舊橋底部與下方減震支撐系 統密接,舊橋底部與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上方,雖 使用彈性較佳之木質角材密接,仍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 下方重型鷹架;上開因素使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新橋 之支撐系統因而承受不必要之水平力與震動力,而其長期、 持續作用之結果,使重型鷹架底部之橫向型鋼與鱷魚夾蒙受 位移、鬆脫,甚至掉落之危險。
⒋未僱用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指揮施作支撐系統部分: 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1.⑴規定「橋樑臨時支撐架之施 工須符合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定,且其 架設施工須與工作圖相符,所用材料之品質須經設計應力之
檢核確認,施工人員亦須熟練支撐架之架設,並不得超過工 作圖所示容許沉陷量或間隙要求。」又依「施工計畫書- 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Ⅵ橋樑上構場鑄逐跨工程-- 2.3場鑄逐 跨工法作業程序--1.重型支撐架組立、31.⑴」規定「派經 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分配及在現場指揮勞工作業」,是橋樑 臨時支撐架之施工人員應熟練支撐架之架設,其領班應經訓 練合格,具有相關專業證照或技術。惟本案支撐架系統是交 由「新鴻全公司」人員李榮宗,再由李榮宗指揮、教導越南 籍勞工童中士等人協助施作,然因李榮宗未經訓練合格,並 無組立重型支撐塔架之相關專業證照,童中士又係受李榮宗 指揮、教導其施作方法,亦無相關專業證照。李榮宗與童中 士均欠缺組立支撐系統之專業,導致「重型鷹架頂部頂住舊 橋底部,讓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且於新橋實施混凝土 澆置後,更行嚴重」之結果;同時造成「支撐系統出現橫向 與縱向支撐系統連結處之鱷魚夾或螺栓個數嚴重不足,其鱷 魚夾或螺栓無法抵抗震動力或水平力之作用而鬆脫或位移」 、「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且桁架間無適宜之防止因滑動而 掉落之機制,交疊處上方桁架未維持水平」、「同一斷面竟 使用不同尺寸之縱向桁架」、「大樑兩端未維持水平,且兩 根大樑之高度亦不同」等問題,而未能於事故發生前,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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