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0號
TPHV,108,聲,30,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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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杜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李青、
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字第1 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 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富公司)、李青、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6 年度金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 以108 年度金上字第1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名下股份遭 凍結,現金股利亦遭扣押,又須補稅新臺幣(下同)40餘萬 元及繳納1 倍罰鍰,無法向親友借款,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 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 及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5 年3 月22日北 執義103 年贈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及107 年11月15日北執 子103 年贈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元富證券集保 存摺、法扶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地院105 年度救 字第231 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13-32 頁)。惟查法扶會 臺南分會准予扶助日期為105 年7 月6 日(見本院卷第25頁 ),而臺北地院係於105 年10月26日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 (見本院卷第27頁),距今已逾2 年,不足採為聲請人於本 件釋明無資力之依據。且依聲請人於本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訴訟中主張其期貨交易策略係經其長年研究及電腦精算相關 資訊之心血結晶,非一般人所能得知,其曾因此交易策略於 98年至99年間獲利超過3 億元(見本院卷第36頁),又聲請 人另對於其兄杜總輝有借款及合夥等債權超過1 億元,此經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見本



院卷第45-47 頁),顯見聲請人應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經濟信用能力。此外聲請人所提財產報稅資料及執行命 令均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故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 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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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