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643號
TPHV,107,聲,643,2019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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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抗 告 人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即本
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0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2月20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定有規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聲第643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因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 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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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