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542號
TPHV,107,抗,154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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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42號
抗 告 人  周品均  

代 理 人  陳筱屏律師
相 對 人  鄭景太  
       立宇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佳芬  
       鄭琇月  
       鄭筑云  
       鄭麗娟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相 對 人  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相 對 人  禾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太  
相 對 人  兆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琇月  
相 對 人  鄭結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10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38 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鄭景太 (下稱鄭景太)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30日簽訂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相對人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京著衣)之股份、股東權益及股東往來等財產歸屬。 詎鄭景太竟未依系爭協議之約定督促禾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禾旭公司)、兆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禾公司 )及鄭結墩將渠等名下之東京著衣股份共計4,378,680 股轉 讓予伊,致侵害伊股東權地位。鄭景太又於105 年5 月間違



反依系爭協議第1 條約定,與環球天使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環球公司)、東方金匯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聯合威 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轉讓 自己及可控制之股東立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立宇公司)、 鄭琇月蔡佳芬鄭筑云鄭麗娟(上4 人下合稱鄭琇月等 4 人)名下東京著衣之股份4,094,208 股(下稱爭議股份) 予環球公司、東方公司、聯合公司。嗣後環球公司、東方公 司、聯合公司又與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嗣更 名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新公司)為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將爭議股份轉讓予創新公司,致伊受有無法取得爭 議股份之侵害。為此,提起確認之訴,聲明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伊嗣於106 年9 月19日撤回對環球公司、聯合公司之起 訴,並追加聲明三(詳如附表編號2 所示)。又於107 年1 月12日具狀追加禾旭公司、兆禾公司及鄭結墩為共同被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追加聲明一之備位聲明、變更聲 明二,並撤回對東方公司、創新公司之起訴及撤回聲明三之 一部(詳如附表編號3 所示),再於107 年2 月8 日追加聲 明一先位聲明後段(詳如附表編號4 )。伊就附表編號3 、 4 所為訴之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依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事項及股權歸屬所生,在社會事實上均屬同一或有相關聯 ,僅在法律責任判斷相異,訴之變更前之訴訟證據均得在變 更後之請求審理時繼續使用,縱已為爭點整理,亦無礙於相 對人之攻擊防禦。原裁定駁回伊附表編號3 、4 之追加變更 ,與法顯有違誤,爰提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 之訴與原訴之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 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 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 者,均屬之。而變更或追加之訴之事實,如與原訴中所表明 之原因事實(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請求所依據之 事實或答辯之事實(同法第26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1 款)相互關涉者,尤應准許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 第88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於106 年3 月29日以鄭景太違反系爭協議之約定為由 ,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東京著衣股權,並為附表編 號1 之聲明,有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5 頁至第18 頁)。嗣於107 年1 月12日追加禾旭公司、兆禾公司、鄭結 墩為被告,表明若鄭景太無法讓其取得東京著衣股份,鄭景 太需與股份登記名義人禾旭公司、兆禾公司、鄭結墩連帶賠 償其損失,並追加聲明一備位聲明、變更聲明二,另撤回對 東方公司、創新公司之起訴及撤回聲明三之一部(如附表編 號3 所示);又於同年2 月8 日追加聲明追加請求確認禾旭 公司、兆禾公司、鄭結墩對東京著衣股東權不存在(如附表 編號4 所示)。本院細繹起訴狀即已提及係因鄭景太違反系 爭協議,而處分其與其得控制之股東(即禾旭公司、兆禾公 司、鄭結墩、立宇公司、鄭琇月等4 人)名下之東京著衣股 份而提起本訴(見原審卷一第9 頁至第11頁),是追加變更 部分顯與原起訴部分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連 性,且抗告人於如附表編號1 、2 之訴之聲明請求所提出之 系爭協議、禾旭公司、兆禾公司及鄭結墩之投資股數、股份 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據資料,亦均得在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追 加變更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追加中加以利用,並得藉此使 兩造因系爭協議、股份買賣是否有效等所生之股權歸屬、賠 償等爭議,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加以釐清、解決,統一解決兩 造紛爭,避免日後就同一爭執再生訟累,以達成訴訟經濟及 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目的。
㈡又本件於106 年3 月29日繫屬於原法院後,於同年9 月19日 為第1 次言詞辯論程序,承審法官即諭知二造提出爭點整理 ,嗣後於106 年11月14日行第2 次言詞辯論程序,並為爭點 整理後,抗告人旋於107 年1 月12日追加被告、變更聲明( 即附表編號3 ),原法院再於同年1 月16日行第3 次言詞辯 論程序後,抗告人又於同年2 月8 日追加聲明一後段(即附 表編號4 )後,原法院未再為進行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可 按(原審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第92頁背面至第96頁背 面、第117 頁至第118 頁背面)。則原法院雖有為爭點整理 ,然二造就爭點部分尚未為充分辯論,難認抗告人所為如附 表編號3 、4 有何妨礙相對人之防禦或延滯訴訟之情。 ㈢另原裁定當事人欄雖未將禾旭公司、兆禾公司、鄭結墩列入 ,然原裁定所為駁回,既已包含抗告人追加禾旭公司、兆禾 公司、鄭結墩為被告之部分,原裁定就此自屬漏列。又原裁



定固將東方公司、創新公司列為被告,然抗告人業於107 年 1 月12日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有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可按( 見原審卷二第109 頁),且原法院於107 年1 月16日行第3 次言詞辯論程序時,東方公司、創新公司訴訟代理人當庭就 撤回部分另行表示意見(見原審卷二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後,均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 4 項規定,視為同意撤回,則原裁定就此部分要屬贅列,附 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抗告人所為附表編號3 、4 之追加,與抗告人原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證據得相互為用,而原審逕率以抗 告人所提上開追加之訴於法不合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就附 表編號3 、4 追加變更之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將 本件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附表:
┌───┬─┬─────────┬─────────┬─────────┬─────────┐
│編號 │ │1 │2 │3 │4 │
│ │ │(即106 年3 月29日│(即106 年9 月19日│(即107 年1 月12日│(即107 年2 月8 日│
│ │ │起訴之聲明) │所為撤回追加聲明之│所為追加變更撤回聲│所為追加聲明之部分│
│ │ │ │部分) │明之部分) │) │
├───┼─┼─────────┼─────────┼─────────┼─────────┤
│聲明一│ │確認抗告人對相對人│ │ │(追加先位聲明後段│
│ │ │東京著衣之股東權(│ │ │) │
│ │ │4,378,680 股)存在│ │ │先位聲明: │
│ │ │。 │ │ │確認抗告人對相對人│
│ │ │ │ │ │東京著衣之股東權(│
│ │ │ │ │(追加備位聲明、追│4,378,680 股)存在│
│ │ │ │ │加被告禾旭公司、兆│。『即確認禾旭公司│




│ │ │ │ │禾公司、鄭結墩《原│對東京著衣之股東權│
│ │ │ │ │聲明一變更為先位聲│2,574,000 股不存在│
│ │ │ │ │明》) │,兆禾公司對東京著│
│ │ │ │ │ │衣之股東權1,454,68│
│ │ │ │ │如先位聲明無理由,│0 股不存在,鄭結墩
│ │ │ │ │鄭景太、禾旭公司、│對東京著衣之股東權│
│ │ │ │ │兆禾公司、鄭結墩應│350,000 股不存在』│
│ │ │ │ │連帶給付抗告人所受│。 │
│ │ │ │ │損害105,088,320 元│ │
│ │ │ │ │,及自民事訴之變更│ │
│ │ │ │ │追加狀送達翌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聲明二│㈠│確認鄭景太、立宇公│(撤回對環球天使公│(變更聲明) │ │
│ │ │司及鄭琇月鄭筑云│司、聯合公司之起訴│鄭景太、立宇公司、│ │
│ │ │、蔡佳芬鄭麗娟,│) │鄭琇月鄭筑云、蔡│ │
│ │ │與環球天使公司、東│ │佳芬、鄭麗娟應連帶│ │
│ │ │方公司及聯合公司間│ │給付抗告人 │ │
│ │ │買賣東京著衣4,094,│ │98,260,992元,並自│ │
│ │ │208 股股份之法律關│ │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
│ │ │係不存在。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 │㈡│確認環球天使公司、│(撤回對環球天使公│。 │ │
│ │ │東方公司及聯合公司│司、聯合公司之起訴│ │ │
│ │ │與創新公司間買賣東│) │ │ │
│ │ │京著衣4,094,208 股│ │(撤回對東方公司、│ │
│ │ │股份之法律關係不存│ │創新公司之起訴) │ │
│ │ │在。 │ │ │ │
│ ├─┼─────────┼─────────┤ │ │
│ │㈢│創新公司應將東京著│ │ │ │
│ │ │衣4,094,208 股份交│ │ │ │
│ │ │付予鄭景太、立宇公│ │ │ │
│ │ │司、鄭琇月鄭筑云│ │ │ │
│ │ │、蔡佳芬鄭麗娟。│ │ │ │
│ │ │ │ │ │ │
│ ├─┼─────────┼─────────┤ │ │
│ │㈣│鄭景太應將東京著衣│ │ │ │
│ │ │4,094,208 股份交付│ │ │ │
│ │ │予抗告人。 │ │ │ │




│ ├─┼─────────┼─────────┤ │ │
│ │㈤│東京著衣應於其公司│ │ │ │
│ │ │之股東名簿內將抗告│ │ │ │
│ │ │人登記為至少持有8,│ │ │ │
│ │ │472,888 股股份之股│ │ │ │
│ │ │東。 │ │ │ │
├───┼─┼─────────┼─────────┼─────────┼─────────┤
│聲明三│㈠│ │(追加) │(因聲明一追加備位│ │
│ │ │ │如抗告人聲明一有理│聲明,就聲明三㈠聲│ │
│ │ │ │由,東京著衣應於其│明係針對聲明一先位│ │
│ │ │ │公司之股東名簿內將│聲明部分) │ │
│ │ │ │抗告人登記為持有4,│ │ │
│ │ │ │378,680 股股份之股│ │ │
│ │ │ │東。 │ │ │
│ ├─┼─────────┼─────────┼─────────┤ │
│ │㈡│ │(追加) │ │ │
│ │ │ │如抗告人聲明一、二│(撤回聲明三㈡) │ │
│ │ │ │均有理由,相對人東│ │ │
│ │ │ │京著衣應於其公司之│ │ │
│ │ │ │股東名簿內將抗告人│ │ │
│ │ │ │登記為持有8,472,88│ │ │
│ │ │ │8 股股份之股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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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天使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旭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金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禾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