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622號
TPHV,107,上,622,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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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鐘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蔡慧心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劉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鍾珮瑜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蔡慧心應再給付鍾珮瑜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蔡慧心之上訴及鍾珮瑜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蔡慧心負擔十分之三,餘由鍾珮瑜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鍾珮瑜上訴部分,由蔡慧心負擔五分之一,餘由鍾珮瑜負擔;關於蔡慧心上訴部分,由蔡慧心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鍾珮瑜(下稱鍾珮瑜)主張: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蔡慧心(下稱蔡慧心)明知伊夫即訴外人何俊明為有 配偶之人,自民國(下同)96年起迄105年3月間,利用何俊 明對其有喜歡之情,要求何俊明大量付出金錢,為其購物, 交付信用卡供其使用,2人發展親密關係達10年之久,致何 俊明於此期間鮮少對家庭付出,家庭生活費用皆須由伊負擔 ,何俊明更將名下不動產增貸以清償所負龐大債務。詎何俊 明不欲再提供金錢讓蔡慧心花用後,蔡慧心脅迫何俊明於 105年4月7日簽署不實之性侵自白書(下稱系爭自白書)及 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要求何俊明 自105年7月起每月按本票所載面額給付金錢,伊於106年2月 間因發現何俊明增貸通知詢問何俊明後,始知悉上情。蔡慧 心所為已破壞伊與何俊明婚姻生活之圓滿,侵害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蔡慧心給付伊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蔡慧心應給付鍾珮 瑜2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蔡慧心則以:伊與何俊明僅為好友,並未交往,何俊明至伊 經營之咖啡店消費,多次賒帳共達一百多萬元,故以代伊刷 卡等方式清償。嗣何俊明於105年3月11日對伊下藥性侵,故 於105年4月17日簽署系爭自白書悔過及同意賠償伊所受損害 ,另簽立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及交付2張信用卡給伊 使用。伊並無侵害鍾珮瑜配偶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決鍾珮瑜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即判命蔡慧心應給付 鍾珮瑜30萬元,及自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附條件免假執行之宣告; 另駁回鍾珮瑜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就原判決不利 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鍾珮瑜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鍾 珮瑜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蔡慧 心應再給付鍾珮瑜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提供現金或同面額之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蔡慧心則 答辯聲明:㈠鍾珮瑜之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蔡慧心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 蔡慧心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鍾珮瑜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鍾珮瑜則答辯聲明:蔡慧心之上訴駁回。四、查鍾珮瑜與何俊明於86年12月3日結婚,婚姻關係現存續中 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卷1 第35頁),堪信為真實。
五、鍾珮瑜主張蔡慧心自96年至105年3月間與何俊明親密交往, 並向何俊明索要大量金錢,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等情,為蔡慧心所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論斷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為確保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 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55年台上 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 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 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



該第三人即為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人。又侵害配偶權之行 為,不以通姦為限,凡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 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者,即均屬之。
㈡經查:
1.鍾珮瑜主張蔡慧心於96年起至105年3月間與何俊明親密交 往,並向何俊明索要大量金錢等事實,經證人何俊明於原 審結證稱:伊有跟蔡慧心交往過,交往程度有親嘴、撫摸 ,有經過蔡慧心同意,蔡慧心有主動親伊或摸伊,但未發 生性行為。95年以後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有交信用卡 給她使用,有幫她刷很多卡,蔡慧心叫伊初五和二十拿錢 給她,說和伊是男女朋友,如果要跟她在一起就要付這些 錢。伊就借很多錢,以卡養卡,為繳納卡費還把房子拿去 貸款,因為手機簡訊有國泰人壽通知680萬元貸款要按期 繳納,於106年2月16日才被鍾珮瑜發現等語(見原審卷1 第161至164頁)。參諸蔡慧心不爭執何俊明有為其償還部 分卡債(見原審卷1第165頁),並自認何俊明以中國信託 信用卡、兆豐銀行信用卡為其支付原證14、原證15之電視 購物款項(見本院卷第115頁),有原證14明細【帳單期 間自96年8月至105年12月,總金額67萬7,472元(見原審 卷1第215至218頁)】、原證15明細【帳單期間自104年12 月至106年2月,總金額3萬8,280元(見原審卷1第423頁) 】、信用卡帳單(見原審卷1第219至422、425至452頁) 足憑,且何俊明自98年至106年期間在富邦momo電視購物 ,及於103、104年間在美好家庭電視購貨,送貨地址為蔡 慧心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號00樓之00」,另何 俊明自98年7月至105年2月在森森百貨、東森得易購電視 購物,送貨地址大部分為蔡慧心上開住所地及其開設之咖 啡店營業地「臺北市○○區○○○路00號0樓」等情,有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4日(106)富邦媒體 字第092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卷1第479、481頁)、美好家 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7日美好(法)字第106020076 號函(見原審卷1第483頁)、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2月23日EHS3-東購法字(107)第000344號函及附件 (見原審卷2第9、11、13頁)可參,綜上足認鍾珮瑜上開 主張,應為可採。
2.蔡慧心辯稱:何俊明於105年3月11日性侵伊,故簽署系爭 自白書、系爭授權書及面額共計100萬元之本票予伊以為 賠償,鍾珮瑜意在逼迫伊放棄債權始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並據提出105年4月7日自白書、104年1月1日授權書、本票 17紙為證(見原審卷1第145、147、491至496頁)。經查



蔡慧心主張於105年3月11日遭何俊明性侵乙節,除系爭 自白書外,並未提出驗傷單、報警紀錄等其他證據以為佐 證,觀諸系爭自白書固記載「本人我何俊明於105年3月11 日凌晨2至6點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錢櫃KTV615 號房中於蔡慧心小姐的杯中下藥,導致蔡慧心小姐昏迷的 狀態下趁機猥褻及性侵得逞。對於何俊明我本人所犯下這 人神共憤並涉及各刑事和民事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本 人深深對其被害人蔡慧心小姐之身體及精神上所造成之犯 罪侵害的事實和不恥行為坦承認罪懺悔。在此墾請被害人 蔡慧心小姐能網開一面,對於我對其被害人蔡慧心小姐本 人所造成的傷害行為請求原諒,並願意賠償(附件)之金 額,補償被害人蔡慧心小姐因本人何俊明我所造成的難以 彌補和所承受之嚴重痛苦,在身心上所受創的傷害進行賠 償,並自願意寫下此本人何俊明自白之犯罪事實及賠償金 額(附件內本票內容之金額)之方式以示負責,共附上本 人何俊明之身分證影印副本及簽名蓋章手印給予被害人蔡 慧心小姐留存留証,以利其法律証明無誤」等語,惟證人 何俊明於原審具結證以:105年2月底、3月初時鍾珮瑜沒 有工作了,伊沒辦法負擔那麼多錢,蔡慧心就脅迫伊寫系 爭自白書,因為伊為了蔡慧心借很多錢,欠了卡債,怕鍾 珮瑜知道會承受不了,會家庭破碎,蔡慧心說如果伊報警 ,她要請伊爸媽上來,晚上蔡慧心的家人會來找伊爸媽, 她二哥會殺了伊,伊很害怕所以就寫系爭自白書,寫了自 白書後,又叫伊出來再寫系爭授權書,但是授權書她叫伊 要填104年1月1日。系爭自白書和授權書的內容不是真實 的,伊是照蔡慧心寫的內容照抄,蔡慧心還要伊簽本票, 不然要去警察局告,大概簽1本或2本本票。伊沒有對蔡慧 心下藥性侵,105年3月11日伊和蔡慧心去海產店吃飯喝酒 ,後來蔡慧心提議要去錢櫃KTV唱歌,直到1、2點就去錢 櫃唱歌,進去她就坐伊大腿,就親吻互相撫摸,休息到打 烊就回去了。伊沒有性侵蔡慧心,但她要告我,她說社會 上她說有就是有,又說要告訴伊太太和伊交往及性侵的事 情,伊把信用卡交給蔡慧心,因為蔡慧心說如果沒有把卡 交給她,就要告訴伊太太不實的性侵及下藥的事等語(見 原審卷1第160至165頁),參以蔡慧心於106年2月21日傳 送簡訊至何俊明手機內容略以:「你是故意不回電話嗎? 有事找你,為何卡出問題?你是不繳錢嗎還是想給我難看 ?才幾百塊吃個飯你在整我是不是?快回電,想騙我你在 上班嗎?你又在搞什麼鬼啊?在我更火大前,你這個王八 蛋,已經省吃簡用了,還要這樣嗎?……我沒空和多餘的



性命,特意留存給你的耐性和解釋機會,你也別回了。我 會把你的兩卡和之前的同意書交到警局請警察大人和我一 同送到你家給你或家人代收」(見原審卷1第55、57、59 頁),及何俊明與蔡慧心於106年2月27日之對話錄音內容 :「蔡慧心:你來,來我要幫忙你,事情是你惹出來的, 我只是叫你出來把卡片給你,這樣子而巳,結果你做那麼 多的蠢事,對不對!你自己跑去跟你老婆講」、「何俊明 :我老婆發現的啦!」、「蔡慧心:事情會發現是因為慌 慌張張的……如果這樣一定會出事,我現在一直在幫忙你 」、「何俊明:你讓我趕快回去」、「蔡慧心:不會出事 ,你放心。你現在在怕什麼?你冷靜下來,我會讓你走, 你如果這樣,我無法幫你,你要讓我抓狂嗎?否則你要兩 邊都出事嗎?你怎麼知道你老婆在找你?穩下來」、「何 俊明:我老婆打電話到公司給我……岳父岳母要來,我做 錯事情了」、「蔡慧心:你冷靜下來,你怕他對你怎樣? 」、「何俊明:我在外面花那麼多的錢」、「蔡慧心:你 老婆現在沒有在家啦!冷靜下來,你老婆現在聽我的話, 你有聽到嗎?你現在要打電話跟銀行說,你的卡已經找到 了,你要怎麼處裡,那是你的事情。走,我們現在去打電 話」、「何俊明:我已經有打電話給銀行了」、「蔡慧心 :先說你卡找到了,之後再剪卡。信用卡是你老婆叫你用 的嗎?你是兩張信用卡都掛失嗎?……直接把卡片剪掉, 要剪碎一點」、「蔡慧心:你回去要說,妳父母來我很害 怕,所以躲起來,告訴太太事情到那裡,本票簽約到那裡 。我家地址絕對不可給,電話你老婆有,沒關係,知道嗎 ?她父母找我,我不怕。聽得懂嗎?還有你回去一定要承 認,說你有性侵我」,「何俊明:沒有,我真的沒有」、 「蔡慧心:你一定要說有,否則事情會鬧得很大,而且不 是你有沒有的問題,你有跟沒有,你岳父岳母都絕對不會 放過你,你聽到沒有,因為你承認所有的,才能幫你,他 們才不敢有其他的行為,而且你說沒有,若找到我這邊來 的話,聽得懂嗎?你冷靜下來,聽見沒有,你坐過來一點 ,聽見沒有,坐過來一點,說你一直做錯了,聽見了沒有 啊!你要說我也願意原諒你,所以你才會跟你老婆講這件 事情,好不好……你有沒有聽到,我再說1次,回去一定 要承認你有性侵我,你一時做錯了,然後我答應你,會原 諒你,就這樣子,然後你要說,錢的事情是你自己願意的 ,你做錯事情了,你會負責到底,你聽到了沒,聽到了沒 有,我現在要幫你,我真的是有證據,我現在就是要幫你 度過這一關。然後我們永遠不要見面了。聽到了嗎?然後



你真的很可惡,你說房貸的錢都給我,如果這樣的話,我 就可以告你說,司法進行調查,根本沒有這麼多錢,你真 的會更慘,我還會告你誣告,懂了嗎?因為我也要自保, 如果你到這種程度的話,因為我真的沒有拿你那麼多錢, 我跟你講,我全部銀行簿拿出來,加一加全部算起來,也 沒有680萬元。所以你真的很誇張,我這樣跟你講,你有 聽到嗎?我現在在救你喔!如果你這樣繼續下去的話,事 情沒有辦法收拾,一堆人會死,我絕對會沒事。沒事的, 我不會騙你,因為我真的沒有拿你那麼多錢。你說兩張, 1~200萬是有,是大家一起吃吃喝喝包括買東西,絕對有 ,這有,我有坦承跟你老婆說。你現在回去跟你老婆說你 因為害怕躲起來,你星期五再來找我」、「何俊明:不要 了啦」、「蔡慧心:你什麼時候再來找我」、「何俊明: 不要了啦」、「蔡慧心:我現在教你,不是在找你麻煩」 、「何俊明:不要了,趕快讓我回去」、「蔡慧心:你聽 懂嗎?我現在馬上讓你走,你聽懂嗎?有嗎?我現在在救 你,還是你要我告你?」、「何俊明:你趕快讓我回去」 、「蔡慧心:你現在回答我」、「何俊明:我不知道,回 去我不知道會怎樣,趕快啦!」、「蔡慧心:這樣你為何 要講出來,我現在講的話,你有聽到嗎?你會不會照做? 」、「何俊明:我要回去」、「蔡慧心:你聽到了嗎?你 會照著做嗎?絕對不可以把我的電話給她,聽到沒有?… …我剛剛講的話要照做喔,你要說你躲起來,聽到沒?你 要裝作不知道我跟你老婆有聯絡,聽到沒有,你不要擔心 ,我現在是要給你安全回去」等語(見原審卷1第199至 205頁),由上以觀,可知何俊明係因蔡慧心揚言如不繼 續提供金錢,將告訴鍾珮瑜2人婚外交往情形,始簽署系 爭自白書及授權書,且於鍾珮瑜發現何俊明與蔡慧心交往 及為此負債之事後,蔡慧心不斷勸誘何俊明向鍾珮瑜及岳 家承認性侵蔡慧心及與蔡慧心間之金錢往來皆係自願為之 ,俾使鍾珮瑜及岳家放棄追究2人往來之事,經何俊明一 再否認有性侵蔡慧心之事,且急於離去,蔡慧心未加反駁 ,卻要求何俊明於週五見面,何俊明拒絕後,蔡慧心仍不 斷詢問何俊明何時與其見面,然為何俊明所拒,甚而要求 蔡慧心盡速讓伊離去。果蔡慧心確遭何俊明性侵,衡情對 何俊明應避之唯恐不及,豈有再度單獨相處,甚而不斷詢 問何俊明何時可再見面。足見何俊明與蔡慧心確屬男女朋 友關係,證人何俊明所證應堪信實,此由蔡慧心就何俊明 於原審之證述為偽證罪之告發,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益明(見原審



卷2第23、24頁)。
3.蔡慧心雖執106年2月26日與鍾珮瑜之對話錄音內容:「蔡 慧心:妳先生到後面他說他喜歡我。可是我都沒有接受他 喔。……他之前喜歡我,跟我說的時候,我就有跟他說我 只能跟你做朋友,喝喝酒的那種朋友。你不要喜歡我,我 一直把他當朋友。……當初我有跟他說你是有結婚的人, 若沒有結婚也不會跟你有結果。……我不想看到他,我只 要看到他所有噁心的回憶就出來。……我跟妳先生真的沒 有上過床,性侵我這件事是真的存在。何太太我始終把妳 放在第一,因為我知道有一條線我絕對不可以去碰而且跨 過去的,我還沒有賤到那種程度,而且我坦白講,如果要 這樣子,我不會找你先生,你先生沒有那個條件。……他 就是說他很喜歡我,他想要跟我在一起,然後因為我不要 ,所以他才會去作出那些事情,我就跟他講,你說你喜歡 我,我可以不要嗎?我是不是之前就跟你講你不可以喜歡 我,我只可以跟你做朋友,這些我講了無數次。」(見原 審卷1第90、91、94、173、174、190、191頁,本院卷第 567頁)、「鍾珮瑜:他是跟我說他負債千萬,我問他說 洞是多大?不過他沒說全部花在妳這……他說他跟妳是很 好的朋友,他昨晚也很後悔。直到現在,他也沒有說妳的 不對什麼的。……蔡慧心:但是他說什麼他要跟我分手, 我不要跟他分手,這我絕對沒有辦法接受。……他既然要 跟妳坦承,為什麼還要扯這種謊……他是不是要把責任都 推掉?他是不是篤定說妳跟我之間不會碰面?鍾珮瑜:應 該是。蔡慧心:不會被拆穿?,鍾珮瑜:對。蔡慧心:他 現在信用卡的事情也推給我?鍾珮瑜:對。鍾珮瑜:因為 他一直跟我說他跟你是……真的很好,把你當成知心朋友 。蔡慧心:他既然這樣說,他怎麼會說他要跟我分手,我 不要,這種話不能這樣。」(見原審卷1第196、197頁, 本院卷第571、573頁)、「蔡慧心:我所有的怨與恨,我 找到一個出口了,因為我覺得我對他的最大懲罰就是一定 要讓妳知道。我跟妳講喔!過年前我還傷害我自己,我用 100度C的熱水燙我的腳。鍾珮瑜:為什麼要這樣?蔡慧心 :因為我很痛苦,沒有人知道我的痛苦。這傷口都乾掉、 脫皮……我給你看傷口,只是要給你知道,我的痛是什麼 ,我只能傷害我自己,因為我不想傷害妳。……就是要告 訴妳,我也很善良的,不然我哥哥知道他會被我哥哥打死 ……打死妳老公這件事情,我有想過啊!我哥哥要去坐牢 ,這樣對嗎?打死他之後,我被性侵的事情就可以完全沒 有發生嗎?……蔡慧心:我也想自殺……我也不想活,尤



其是你先生對我又做這件事情之後,我好幾次想要跳樓。 」(見原審卷1第190、191頁,本院卷第565頁)、「蔡慧心 :妳竟然在那個警衛面前講我被性侵!鍾珮瑜:我何時跟 守衛說?蔡慧心:妳剛剛在那裡,鍾珮瑜:我真的我不記 得了,蔡慧心:這種話可以隨便說嗎?妳在二度傷害我耶 。……那妳可以跟我道歉嗎?鍾珮瑜:我等一下在守衛面 前給你道歉。……鍾珮瑜:我們到守衛室,我跟妳道歉! 」等語(見原審卷1第177、188、198頁),辯稱伊與何俊 明未曾交往,鍾珮瑜亦知伊與何俊明僅朋友關係,伊遭何 俊明性侵後,精神上飽受折磨,然為避免揭露此事造成鍾 珮瑜及其孩子受到傷害,只敢自殘及要求何俊明寫下自白 書並負賠償之責任云云。惟查上開對話內容中,僅蔡慧心 單方陳述與何俊明是普通朋友及遭何俊明性侵之說詞,鍾 珮瑜並未回應,且兩造對話時間在前述蔡慧心與何俊明對 話之前1日,可見蔡慧心一方面向鍾珮瑜否認有與何俊明 交往及表示其遭何俊明性侵,痛苦不堪云云,另一方面卻 邀約何俊明碰面,並勸誘何俊明要向鍾珮瑜及岳家承認有 性侵蔡慧心之事,藉以規避鍾珮瑜追究其與何俊明交往之 責任,蔡慧心前揭所辯委無足採。蔡慧心另抗辯:伊於 106年2月27日與何俊明對話內容係鍾珮瑜與何俊明設局錄 音云云,然觀諸上開第2項所述該日蔡慧心與何俊明對話 內容,均係由蔡慧心主導,何俊明僅被動回應且急於離去 ,要難認有何設局誘使蔡慧心為該等陳述可言。蔡慧心又 辯以:鍾珮瑜於106年3月2日寄予伊之桃園府前郵局存證 號碼236號存證信函(見原審卷1第115至119頁),自承 106年2月得知伊與何俊明自98年認識等語,是伊不可能自 96年8月起令何俊明為伊支出消費款及生活費云云,惟自 該函內容觀之,鍾珮瑜係表示因何俊明告知與蔡慧心長期 交往之事,心靈遭受莫大傷害,蔡慧心卻一再以簡訊、電 話騷擾,遂要求蔡慧心勿再騷擾鍾珮瑜或家庭任一成員, 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關於鍾珮瑜聽聞自何俊明之交往時 間,縱略有出入,仍不能執此反謂蔡慧心長期與何俊明交 往及需索金錢等情即非真實。至蔡慧心辯稱:伊因遭何俊 明性侵致罹患急性創傷壓力症候群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 書、藥袋(見原審卷2第47至54頁)、精神科慢性病連續 處方箋、藥袋、診斷證明書、心理測驗或心理治療通知單 、創傷後症候群手冊(見本院卷第489至505、525至528、 577至599頁)為證,然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蔡慧心曾於105 年8月12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初診,經診斷罹患急 性創傷壓力症候群,不能證明其病症係因於105年3月21日



遭何俊明性侵所導致。準此,系爭自白書及授權書乃何俊 明迫於蔡慧心要求而簽署,不能證明何俊明曾於105年3月 11日性侵蔡慧心乙事為真。
4.蔡慧心再抗辯:伊原於何俊明任職公司經營福利社而認識 何俊明,嗣至光復南路開設咖啡店,也有賣酒,何俊明多 次消費賒帳一百多萬元,拒絕用現金或匯款清償,故以代 伊刷卡等方式返還欠款云云(見本院卷第116、643頁), 固據提出簽帳本、記帳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39頁),然 鍾珮瑜否認該等書證為真正,且自其內容觀之,亦無從證 明為何俊明至蔡慧心店中消費賒帳之紀錄。況且,蔡慧心 自承於96年12月至99年2月經營咖啡店(見本院卷第116頁 ),而何俊明給付金錢予蔡慧心或為其刷卡等期間自96年 至105年3月長達近10年,已如前述,蔡慧心復未說明及舉 證何俊明代刷卡與賒帳還款如何勾稽,其上開抗辯要難採 信。
5.基上所述,蔡慧心明知何俊明為有配偶之人,卻自96年起 至105年3月間與何俊明親密交往,並向何俊明索要金錢, 導致何俊明與鍾珮瑜之家庭負債暴增,依一般社會觀念, 已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動分際,雖未發生通姦行為,但足 以破壞鍾珮瑜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 全與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鍾珮瑜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 益,且加害情節重大,鍾珮瑜主張蔡慧心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㈢次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是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蔡慧心在何俊明與鍾珮瑜婚姻關係存續 中,與何俊明有上述親吻、撫摸等親密行為,蔡慧心並長期 要求何俊明為其支付多筆信用卡費用及電視購物費用,致何 俊明負債累累,危及家庭財務,衡情鍾珮瑜自遭受相當之痛 苦,再審酌鍾珮瑜為59年出生,專科畢業,任職藥廠檢驗員 ,平均薪資三萬五千餘元,名下有1間不動產;蔡慧心為59 年出生,高職畢業,105年所得三十三萬餘元,各經兩造陳 明在卷(見原審卷1第166、169、485頁),並有鍾珮瑜畢業 證書、薪資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原審卷1 第207至209、211、213頁)及蔡慧心綜合所得稅申報收執聯 (見原審卷1第487、489頁)足憑,認鍾珮瑜請求蔡慧心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鍾珮瑜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蔡慧心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5日(於106年5月24日送達蔡慧心, 見原審卷1第13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從而,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就其中蔡慧心應 給付鍾珮瑜30萬元本息部分,為鍾珮瑜敗訴之判決,尚有未 合,鍾珮瑜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 許部分(即命蔡慧心給付鍾珮瑜30萬元本息),原審為鍾珮 瑜勝訴之判決,並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諭知供擔保免假執行; 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鍾珮瑜敗訴,並駁回其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蔡慧心之上訴、鍾珮瑜之其 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鍾珮瑜勝訴部分未逾150 萬元,蔡慧心不得上訴第三審,無假執行必要,原審駁回鍾 珮瑜此部分假執行聲請,理由固不相同,結論則無二致,仍 應維持,鍾珮瑜求予廢棄改判,應認為無理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蔡慧心聲請再訊問證人何俊明及其本人 ,另向前述電視購物公司查詢何俊明所購買商品,及向信用 卡發卡銀行調取何俊明簽名簽單,均無必要,兩造其餘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鍾珮瑜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蔡慧心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 1項、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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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