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陳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
被上訴人 陳富俊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富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除確定
部分外,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4號判決, 提
起上訴。查本件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本院卷第48、71、77頁), 應徵
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96,800元、295,200元,被上訴人僅繳
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
顯有不足。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被上訴人應補15
6,002元(196,800-40,798),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4,0
03元(295,200-61,197),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