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67號上訴人即附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張振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杜孟真律師被上訴人即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 羅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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