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8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 05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