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9號
TPHM,108,聲,79,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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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民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民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民利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 徒刑3 年6 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民國106 年3 月1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25號),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1 5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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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