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貴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貴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源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 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 年8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