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
108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沈嘉柔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育萱
邱政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育萱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號3 樓。邱政文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村○○街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育萱、邱政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被告賴育萱之母、被告賴育萱、邱政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被告賴育萱、邱政文各提出新臺幣 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賴育萱、邱政文之羈押,認被告 賴育萱、邱政文若能各自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自停 止羈押釋放時起,被告賴育萱應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路00號3 樓住所,被告邱政文應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 ○○村○○街00號住所。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