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5號
TPHM,108,聲,275,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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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敏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敏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 601576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頁、 第35頁反面、第36頁),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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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