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6號
TPHM,108,聲,236,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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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駿維(原名林人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駿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駿維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共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 於民國105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 1505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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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