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慧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慧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慧鎂因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 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 1505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