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5號
TPHM,108,聲,18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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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昆爐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昆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昆爐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最高法院106年台 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9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 0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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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