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聖一
第 一 審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528 號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6449 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姚聖一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姚聖一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 載「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 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倘逾期不補正者,即 依法駁回其上訴;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係本案在第一審之指定 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並恪盡第一審辯護人之職責 ,應注意協助被告促其提出合法之上訴書狀,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