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83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冠瑜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吳尚道律師 楊偉毓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鼎漢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選任辯護人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張克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佳陽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欣瑜律師被 告 羅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被 告 葉銘河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洪緯軒選任辯護人 周幸樺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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