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474號
TPHM,107,上訴,3474,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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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宜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
339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49號、第384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宜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7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方式 ,向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金 額(起訴書及原判決誤載部分已更正如附表所示)。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為該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 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 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 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 、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 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 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 ,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亦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 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查本判決所引 用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陳述,雖屬傳聞證據,而上訴人 即被告陳宜隆於本準備程序時亦表示無意見,迄本院辯論終 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且被告於原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 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2 規定,原審所為證據之調查,原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就上開證據亦均表示無意 見而未予爭執。本院復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現存 事證,亦查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 條之4 所揭櫫之意旨,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77所示之證據可佐,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7所示之罪(即附 表編號2 至5 、8 至12、14至16、18至21、25、28、29、31 、32、36、39至41、47、48、50、52、54、55、57、59至61 、65至70、72、74至77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其餘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附表編號2 至5 、8 至12、14至16、18至21、25、28、29、31、32、36、39 至41、47、48、50、52、54、55、57、59至61、65至70、72 、74至77之犯行,被告詐欺之方式並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此有各 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其起訴法條。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 分別以①施用毒品案件,101年度簡字第761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102 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詐欺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220 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8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嗣上開①至③之罪再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8 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另因:④施用毒 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79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7 月、3 月,並以103 年度聲字第28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 月確定,接續執行至民國105 年7 月10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 法加重其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附表所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等規定,審酌被告年輕力壯 ,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為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詐 欺行為,對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被害人造成損害,事後雖 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被害人,並衡 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暨就 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⑴被告 於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用以詐欺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 告沒收,並就附表中未扣案之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 第4 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⑵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之詐欺所得,應依 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因並未 扣案,為免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 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亦 稱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深感悔悟,期能與被 害人和解,從輕量刑云云。
㈢、按量刑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 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 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1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業於理由 內說明其審酌之量刑事由,並以被告之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及刑罰一般預防、特別預防 及應報之目的等各端,敘明被告正值青年,卻不循正當管道 取得財物,詐騙附表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損失,且未賠償 被害人,並兼衡被告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量刑事由 ,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所量之刑至屬 允當,並無應構成撤銷之事由。而被告雖稱想與被害人和解 ,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目前並沒有錢還被害人等語(本 院卷第204 頁),且迄本院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任何賠償計 畫或已賠償本案被害人之資料以供本院參酌。被告雖提起上



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仍未能賠償 被害人,原審量刑基礎並未發生變化,自無從撼動原判決本 於裁量權所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適法妥當性。從而,被告 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提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如對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不服本判決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交付方式 │被害人│犯罪時、地、手法及詐騙金額 │證據 │罪名、宣告刑│
│ │ │ │ │ │及應沒收物 │
├──┼───────┼───┼───────────────┼─────────┼──────┤
│1 │匯入中國信託商│曹毓茹│被告以「陳葉倫」名義,於臉書社│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團「台灣信用卡-刷卡優惠分享區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號帳戶│ │」內刊登不實辦卡訊息,嗣曹毓茹│1.證人即告訴人曹毓│布而犯詐欺取│
│ │5000元 │ │欲辦信用卡於107年4月3日11時許 │ 茹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 第60至61頁) │處有期徒刑壹│
│ │匯入台灣銀行00│ │0巷00號住處以手機上網至前揭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肆月。 │
│ │0-000000000000│ │臉書社團見此訊息後聯絡被告,被│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之門號00│
│ │號帳戶10000元 │ │告即於同日11時33分許,以行動電│ (第62頁) │00000000號SI│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3.通訊監察譯文(第│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銀│ │之IPHONE7手機使用)、000000000│ 63頁) │;未扣案之IP│
│ │行000-00000000│ │0號與曹毓茹聯絡,佯稱欲辦玉山 │4.帳戶個資檢視(第│HONE7行動電 │
│ │000000號帳戶 │ │銀行家樂福聯名卡僅需在其個人第│ 64頁) │話壹支、行動│
│ │9870元 │ │一銀行及新光銀行帳戶內各存入 │5.台灣銀行000-0000│電話壹支(含│
│ ├───────┤ │50000元,作為財力證明,即可獲 │ 00000000號帳戶存│門號00000000│
│ │匯入國泰世華銀│ │得首刷禮「蘋果手機」,致曹毓茹│ 摺存款歷史明細查│00號SIM卡壹 │
│ │行000-00000000│ │因而陷於錯誤以LINE傳送個人身分│ 詢資料(第65至66│枚)及未扣案│
│ │000000號帳戶47│ │證件予被告,並交付第一銀行及新│ 頁) │之犯罪所得新│
│ │00元 │ │光銀行之認證碼,被告取得認證碼│6.搜索扣押筆錄、扣│臺幣伍萬玖仟│
│ ├───────┤ │後隨即將曹毓茹前揭第一銀行帳戶│ 押物品目錄表(第│參百壹拾元均│
│ │匯入玉山商業銀│ │內29570元、新光銀行帳戶內29740│ 148至152頁) │沒收,全部或│
│ │行000-00000000│ │元,合計59310元,分別匯入左列 │ │一部不能沒收│
│ │0000號帳戶5000│ │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繳納費用│ │時,追徵其價│
│ │元 │ │。 │ │額。 │
│ ├───────┤ │ │ │ │
│ │匯入玉山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9870元 │ │ │ │ │
│ ├───────┤ │ │ │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9870元 │ │ │ │ │
├──┼───────┼───┼───────────────┼─────────┼──────┤
│2 │匯入國泰世華商│葉立軒葉立軒於107年4月9日於臉書張貼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貼文,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被告見此即以「呂明洲」之臉書帳│1.證人即告訴人葉立│,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 │號名義與葉立軒聯絡,佯稱欲購買│ 軒於警詢之證述(│伍月,如易科│
│ ├───────┤ │該遊戲帳號,致葉立軒因而陷於錯│ 第67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誤提供個人新光商業銀行帳號、身│2.告訴人葉立軒台灣│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 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予被告,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 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扣案之門號00│
│ │戶9870元 │ │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NE│ 查詢明細表(第68│00000000號SI│
│ ├───────┤ │ 7手機使用)與葉立軒聯絡,佯稱│ 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葉立軒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騙案件紀錄表(第│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葉立軒│ 69頁) │話壹支及未扣│
│ │戶9870元 │ │因而再行提供新光商業銀行HCE之 │4.通訊監察譯文(第│案之犯罪所得│
│ ├───────┤ │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後│ 70頁) │新臺幣肆萬壹│
│ │匯入台新國際商│ │即將葉立軒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內之│5.臉書對話訊息及貼│仟貳百柒拾柒│
│ │業銀行000-0000│ │41277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式 │ 文翻拍照片16幀(│元沒收,全部│
│ │0000000000號帳│ │欄之帳戶、金額及繳納電信費用。│ 71至74頁) │或一部不能沒│
│ │戶300元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收時,追徵其│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價額。 │
│ │繳納台灣之星電│ │ │ 148至152頁) │ │
│ │信費5217元 │ │ │ │ │
│ ├───────┤ │ │ │ │
│ │繳納中華電信電│ │ │ │ │
│ │信費6150元 │ │ │ │ │
├──┼───────┼───┼───────────────┼─────────┼──────┤
│3 │匯入國泰世華商│張秉凡張秉凡於臉書遊戲寶物交易社團張│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原姓│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虛擬寶物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名張朝│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年4月11日│1.證人即告訴人張秉│,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智) │9時42分許以「呂明洲」之臉書帳 │ 凡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 │號名義與張秉凡聯絡,佯稱欲購買│ 第76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該虛擬寶物,致張秉凡因而陷於錯│2.通訊監察譯文(第│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身│ 75頁) │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扣案之門號00│
│ │戶9870元 │ │予被告,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00000000號SI│
│ ├───────┤ │0000000000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 (第78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NE 7手機使用)與張秉凡聯絡,佯│4.告訴人張秉凡彰化│;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 商業銀行新臺幣交│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求張秉凡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易明細(第79頁)│話壹支及未扣│
│ │戶470元 │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張秉│5.臉書對話訊息及貼│案之犯罪所得│
│ │ │ │凡因而再行提供彰化商業銀行HCE │ 文截圖畫面(第79│新臺幣貳萬零│
│ │ │ │之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 頁背面至80頁) │貳百壹拾元沒│




│ │ │ │後即將張秉凡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內│6.告訴人彰化銀行豐│收,全部或一│
│ │ │ │之2021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 │ 原分行存摺影本(│部不能沒收時│
│ │ │ │式欄之帳戶及金額以繳納費用。 │ 第81頁) │,追徵其價額│
│ │ │ │ │7.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
│4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宗彌陳宗彌於臉書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天堂M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年4月13日中午11時多許以「呂明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宗│,處有期徒刑│
│ │3200元 │ │洲」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宗彌聯絡│ 彌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佯稱欲購買該遊戲帳號,嗣後利│ 第82至83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用LINE通訊軟體與陳宗彌之妻廖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伶聯繫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上限,需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 (第84頁) │扣案之門號00│
│ │戶940元 │ │成交易,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0000號(插入未扣案之IPHONE7手 │ 85至87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機使用)與陳宗彌聯繫,要求陳宗│4.交易明細資料(第│;未扣案之IP│
│ │ │ │彌提供帳戶資料,致陳宗彌因而陷│ 88頁) │HONE7行動電 │
│ │ │ │於錯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號│5.告訴人彰化銀行潭│話壹支及未扣│
│ │ │ │、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予被告,並要│ 子分行存摺影本(│案之犯罪所得│
│ │ │ │求陳宗彌提供雲支付申請碼,陳宗│ 第89頁) │新臺幣肆仟壹│
│ │ │ │彌因而再行提供該申請碼予被告,│6.簡訊翻拍畫面(第│佰肆拾元沒收│
│ │ │ │被告取得申請碼後即將陳宗彌彰化│ 90頁) │,全部或一部│
│ │ │ │商業銀行帳戶內之4140元,分別匯│7.臉書截圖畫面(第│不能沒收時,│
│ │ │ │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90頁背面) │追徵其價額。│
│ │ │ │ │8.LINE對話訊息截圖│ │
│ │ │ │ │ 畫面」(第91頁)│ │
│ │ │ │ │9.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
│5 │匯入國泰世華商│孫百慶孫百慶於107年4月14日23時2分,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在其位於嘉義市○區○○○村000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號住處內,接獲自稱李銘育網友之│1.證人即告訴人孫百│,處有期徒刑│
│ │戶8460元 │ │電話,表示因其販賣手機時買家「│ 慶於警詢之證述(│參月,如易科│
│ │ │ │呂明洲」指定以台灣銀行帳戶匯款│ 第93頁) │罰金,以新台│
│ │ │ │並要求提供健保卡照片認帳戶本人│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身份,欲向孫百慶借用帳戶及相關│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 │資料,孫百慶即提供個人台灣銀行│ 94頁) │扣案之門號00│




│ │ │ │帳號及健保卡照片等資料,嗣「呂│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明洲」又要求提供孫百慶手機以確│ 95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認帳戶及身份,後被告即以行動電│4.告訴人台灣銀行存│;未扣案之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扣案之│ 摺翻拍照片(第 │IPHONE7手機 │
│ │ │ │IPHONE7手機使用)與孫百慶聯絡 │ 96頁) │壹支、犯罪所│
│ │ │ │,自稱為「呂明洲」,告知因非約│5.LINE對話翻拍及臉│得新臺幣捌仟│
│ │ │ │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孫百慶│ 書截圖畫面(第96│肆佰陸拾元沒│
│ │ │ │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 至98頁) │收,全部或一│
│ │ │ │戶」始能完成交易,致孫百慶因而│6.搜索扣押筆錄、扣│部不能沒收時│
│ │ │ │陷於錯誤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被告,│ 押物品目錄表(第│,追徵其價額│
│ │ │ │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將孫百慶台灣│ 148至152頁) │。 │
│ │ │ │銀行帳戶內之8460元,匯入左列支│ │ │
│ │ │ │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6 │匯入中華郵政00│楊鎧謙│被告以「遊戲平台」名義於網路刊│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0-000000000000│ │登不實之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號帳戶30000 │ │之訊息,楊鎧謙見此訊息後聯絡被│1.證人即告訴人楊鎧│布而犯詐欺取│
│ │元 │ │告,被告即於107年4月3日0時多許│ 謙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 │以臉書通訊軟體與楊鎧謙聯繫,要│ 第99頁) │處有期徒刑壹│
│ │ │ │求楊鎧謙提供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參月。 │
│ │ │ │號、身分證件照片、行動電話號碼│ 騙案件紀錄表(第│未扣案之行動│
│ │ │ │等資料,致楊鎧謙因而陷於錯誤提│ 100頁) │電話壹支(含│
│ │ │ │供予被告後,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3.通訊監察譯文(第│門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00號與楊鎧謙聯絡,佯│ 104頁) │00號SIM卡壹 │
│ │ │ │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4.臉書對話截圖畫面│枚)、犯罪所│
│ │ │ │求楊鎧謙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 (第105至106頁)│得新臺幣參萬│
│ │ │ │「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楊鎧│5.中華郵政000-0000│元沒收,全部│
│ │ │ │謙因而再行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被告│ 0000000000號帳戶│或一部不能沒│
│ │ │ │,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將楊鎧謙第│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收時,追徵其│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內之30000元,匯 │ 細(第107至108頁│價額。 │
│ │ │ │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第│ │
│ │ │ │ │ 148至1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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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匯入國泰世華商│金亦萱│被告以「呂明洲」名義於臉書社團│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刊登不實之收購手機遊戲天堂M帳 │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00號帳│ │號之訊息,金亦萱見此訊息後聯絡│1.證人即告訴人金亦│布而犯詐欺取│
│ │戶940元 │ │被告,被告即於107年4月5日21時 │ 萱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 │42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第109至110頁) │處有期徒刑壹│




│ │ │ │ 號與金亦萱聯繫,要求金亦萱提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壹月。 │
│ │ │ │供個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身分證│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扣案之行動│
│ │ │ │號碼等資料,致金亦萱因而陷於錯│ (第111頁) │電話壹(含門│
│ │ │ │誤提供予被告後,被告再次以行動│3.通訊監察譯文(第│號0000000000│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金亦萱聯│ 112頁) │號SIM卡壹枚 │
│ │ │ │絡,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4.簡訊翻拍畫面(第│)及犯罪所得│
│ │ │ │限,要求金亦萱提供合作金庫網路│ 113頁) │新臺幣玖佰肆│
│ │ │ │ATM認證碼設定「約定帳戶」始能 │5.搜索扣押筆錄、扣│拾元均沒收,│
│ │ │ │完成交易,金亦萱因而再行提供驗│ 押物品目錄表(第│全部或一部不│
│ │ │ │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碼後即│ 148至152頁) │能沒收時,追│
│ │ │ │將金亦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94│ │徵其價額。 │
│ │ │ │0元,匯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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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律枏陳律枏於臉書張貼欲出售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天堂M帳號之訊息,被告即於107年│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4月5日22時33分許,以臉書通訊軟│1.證人即告訴人陳律│,處有期徒刑│
│ │500元 │ │體與陳律柟聯繫,陳律枏遂要求被│ 枏於警詢之證述(│伍月,如易科│
│ ├───────┤ │告提供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即提供│ 第114至115頁) │罰金,以新台│
│ │取得價值40000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陳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元之手機遊戲天│ │枏,陳律枏撥打前揭電話與被告聯│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堂M帳號 │ │繫,被告要求陳律枏提供個人銀行│ 116頁) │扣案之門號00│
│ │ │ │帳號、身分證件及GOOGLE帳號等資│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 │料,致陳律枏因而陷於錯誤提供前│ 117至119頁) │M卡壹枚沒收 │
│ │ │ │開資料及個人華南銀行帳號予被告│4.陳律﹍華南銀行帳│;未扣案之IP│
│ │ │ │,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戶存摺影本(第12│HONE7行動電 │
│ │ │ │38號與陳律枏聯絡,佯稱因非約定│ 0頁) │話壹支、行動│
│ │ │ │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陳律枏提│5.臉書對話訊息截圖│電話壹支(含│
│ │ │ │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 畫面(第121至124│門號00000000│
│ │ │ │」始能完成交易,陳律枏因而再行│ 頁) │00號SIM卡壹 │
│ │ │ │提供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6.搜索扣押筆錄、扣│枚)、行動電│
│ │ │ │碼後即將陳律枏華南銀行帳戶內之│ 押物品目錄表(第│話壹支(含門│
│ │ │ │500元,匯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 │ 148至152頁) │號0000000000│
│ │ │ │戶及金額,並取得價值40000元之 │ │號SIM卡壹枚 │
│ │ │ │手機遊戲天堂帳號1組後,隨即以 │ │)及犯罪所得│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插入│ │新臺幣伍佰元│
│ │ │ │未扣案之IPHONE7手機使用)綁定 │ │、手機遊戲天│
│ │ │ │取得之遊戲帳號。 │ │堂帳號壹組(│
│ │ │ │ │ │價值新臺幣肆│
│ │ │ │ │ │萬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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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匯入國泰世華商│劉宴榕劉宴榕於臉書『台服』天堂帳號物│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品交易區社團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原 │ │天堂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 │1.證人即告訴人劉宴│,處有期徒刑│
│ │審判決誤載為 │ │年4月7日某時以「簡義山」之臉書│ 榕於警詢之證述 │肆月,如易科│
│ │000-0000000000│ │帳號名義與劉宴榕聯絡,佯稱欲購│ (第125至126頁)│罰金,以新台│
│ │0000號,本院予│ │買該帳號,並以暱稱「呂明洲」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以更正)帳戶296│ │LINE帳號與劉宴榕聯繫,要求劉宴│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10元 │ │榕提供銀行帳號、身分證件照片等│ 127頁) │未扣案之行動│
│ │ │ │資料予被告,劉宴榕因而陷於錯誤│3.通訊監察譯文(第│電話壹支(含│
│ │ │ │提供前開資料及個人郵局帳號、其│ 128至132頁) │門號00000000│
│ │ │ │母劉美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予被告│ │00號SIM卡壹 │
│ │ │ │,被告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枚)及犯罪所│
│ │ │ │83號與劉宴榕聯絡,佯稱因非約定│ │得新臺幣貳萬│
│ │ │ │轉帳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劉宴榕至│ │玖仟陸佰壹拾│
│ │ │ │ATM操作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 │ │元均沒收,全│
│ │ │ │成交易,劉宴榕遂依其指示操作 │ │部或一部不能│
│ │ │ │ATM,因而將其母劉美惠國泰世華 │ │沒收時,追徵│
│ │ │ │銀行帳戶內之29610元,匯入左列 │ │其價額。 │
│ │ │ │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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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匯入玉山商業銀│陳宇軒陳宇軒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 │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帳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號貼文,被告見此即於107年4月9 │1.證人陳宇軒於警詢│,處有期徒刑│
│ │9952元 │ │日21時30分許以「Yeh Lineage(M│ 之證述(第133至1│伍月,如易科│
│ ├───────┤ │)」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宇軒聯絡│ 34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玉山商業銀│ │,佯稱欲購買該帳號,再以行動電│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行000-00000000│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宇軒聯絡│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號帳戶│ │,佯稱因非約定轉帳金額超過上限│ (第135頁) │未扣案之行動│
│ │10000元 │ │,要求陳宇軒提供銀行帳號及驗證│3.通訊監察譯文(第│電話壹支(含│
│ ├───────┤ │碼設定「約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 136至137頁) │門號00000000│
│ │匯入國泰世華商│ │,陳宇軒因而再行提供個人第一商│ │00號SIM卡壹 │
│ │業銀行000-0000│ │業銀行帳號及驗證碼予被告,被告│ │枚)及犯罪所│
│ │0000000000號帳│ │取得驗證碼後即將陳宇軒第一商業│ │得新臺幣貳萬│
│ │戶9870元 │ │銀行帳戶內之29822元,分別匯入 │ │玖仟捌佰貳拾│
│ │ │ │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貳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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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匯入國泰世華商│張昌明張昌明於臉書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見107年度偵字第284│陳宜隆犯詐欺│
│ │業銀行000-0000│ │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被告見此即 │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00號帳│ │於107年4月25日以「張文明」之臉│1.證人即告訴人張昌│,處有期徒刑│
│ │戶9870元 │ │書帳號名義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與張│明於警詢之證述( │肆月,如易科│
│ ├───────┤ │昌明聯絡,佯稱欲購買該遊戲帳號│ 第138至139頁) │罰金,以新台│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再透過LINE及行動電話門號090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業銀行000-0000│ │329403號與張昌明聯繫要求提供帳│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0000000000號帳│ │戶及身份證件資料,致張昌明因而│ (第140頁) │扣案之門號00│
│ │戶9870元 │ │陷於錯誤提供個人彰化商業銀行帳│3.通訊監察譯文(第│00000000號SI│
│ ├───────┤ │號、身分證件等資料予被告,被告│ 141頁) │M卡壹枚沒收 │
│ │匯入國泰世華商│ │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4.臉書截圖畫面(第│;未扣案之IP│
│ │業銀行000-0000│ │插入未扣案之IPHONE 7手機使用)│ 141至142頁) │HONE7行動電 │
│ │0000000000號帳│ │與張昌明聯絡,佯稱因非約定轉帳│5.新臺幣交易明細資│話壹支、未扣│
│ │戶9870元 │ │金額超過上限,要求張昌明提供銀│ 料(第144頁) │案之行動電話│
│ │ │ │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始│7.臉書通訊對話記錄│壹支(含門號│
│ │ │ │能完成交易,張昌明因而再行提供│ 截圖畫面(第144 │0000000000號│
│ │ │ │簡訊驗證碼予被告,被告取得驗證│ 頁背面至146頁) │SIM卡壹枚) │
│ │ │ │碼後即將張昌明彰化商業銀行帳戶│8.LINE對話截圖畫面│及犯罪所得新│
│ │ │ │內之29610元,分別匯入左列支付 │9.搜索扣押筆錄、扣│臺幣貳萬玖仟│
│ │ │ │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押物品目錄表(第│陸佰壹拾元均│
│ │ │ │ │ 148至152頁) │沒收,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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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至超商繳費代碼│許正強許正強於106年12月1日12時45分許│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000000000000,│ │,於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環中路13│002574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3000元 │ │2號4樓住處接獲被告以「佑」之名│1.證人即告訴人許正│,處有期徒刑│
│ ├───────┤ │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 強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至超商繳費代碼│ │佯稱其有網路手遊之外掛軟體可販│ 第2至4頁) │罰金,以新台│
│ │000000000000,│ │賣,要求許正強聯繫LINE暱稱「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5000元 │ │掛客服」之人,嗣許正強主動聯繫│ 騙案件紀錄表(第│壹日。 │
│ ├───────┤ │後,被告即再以「外掛客服」之名│ 1頁) │未扣案之行動│
│ │至超商繳費代碼│ │義,要求許正強撥打0000000000號│ │電話壹支(含│
│ │000000000000,│ │電話,將會有專人為其講解,許正│ │門號00000000│
│ │2000元 │ │強遂撥打該支電話,被告即向許正│ │00號SIM卡壹 │




│ ├───────┤ │強說明網路手遊外掛軟體相關細節│ │枚)、行動電│
│ │傳送7500元之GA│ │,致許正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話壹支(含門│
│ │SH點數序號 │ │15時50分許,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 │號0000000000│
│ ├───────┤ │向「外掛客服」詢問如何付費購買│ │號SIM卡壹枚 │
│ │匯入玉山商業銀│ │,被告即給予許正強代碼要求其至│ │)、犯罪所得│
│ │行000-00000000│ │超商繳費,許正強因而至超商依左│ │新臺幣壹萬柒│
│ │00000000號帳戶│ │列支付方式欄之代碼繳納金錢,嗣│ │仟伍佰元及價│
│ │7500元 │ │許正強與暱稱「外掛客服」聯絡後│ │值新臺幣柒仟│
│ │ │ │,被告表示現在無法幫其安裝外掛│ │伍佰元之GASH│
│ │ │ │程式,要求許正強與另名LINE暱稱│ │點數均沒收,│
│ │ │ │「專屬經理-安琪拉」之人聯繫,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許正強主動聯繫後,被告即以「專│ │能沒收時,追│
│ │ │ │屬經理-安琪拉」之名義,要求許 │ │徵其價額。 │
│ │ │ │正強再支付15000元,並給予許正 │ │ │
│ │ │ │強「佑」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 │ │ │
│ │ │ │,後「專屬經理-安琪拉」要求許 │ │ │
│ │ │ │正強購買7500之GASH點數,許正強│ │ │
│ │ │ │遂於同日23時10分許至超商購買後│ │ │
│ │ │ │,傳送左列支付方式欄之GASH點數│ │ │
│ │ │ │序號予被告,嗣「專屬經理-安琪 │ │ │
│ │ │ │拉」於翌(2)日1時37分許,傳送│ │ │
│ │ │ │左列支付欄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要│ │ │
│ │ │ │求許正強匯款,許正強遂依其指示│ │ │
│ │ │ │匯款7500元至左列支付欄之帳號及│ │ │
│ │ │ │金額。 │ │ │
├──┼───────┼───┼───────────────┼─────────┼──────┤
│13 │匯入國泰世華商│蔣俊昌│被告以「賣家編號0000000」之名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以網際│
│ │業銀行000-0000│ │義於8591交易網站刊登不實之販賣│0025749號卷 │網路對公眾散│
│ │000000000000號│ │手機遊戲天堂M帳號之訊息,蔣俊 │1.證人即告訴人蔣俊│布而犯詐欺取│
│ │帳戶8000元 │ │昌見此訊息後於106年12月15日20 │ 昌於警詢之證述(│財罪,累犯,│
│ ├───────┤ │時許聯絡被告,被告即給予蔣俊昌│ 第6至8頁) │處有期徒刑壹│
│ │匯入玉山商業銀│ │門號0000000000號,要求其加入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年貳月。 │
│ │行000-00000000│ │LINE 通訊對象後,以LINE通訊軟 │ 騙案件紀錄表(第│未扣案之行動│
│ │00000000(原審 │ │體與蔣俊昌聯繫,要求蔣俊昌先行│ 5頁) │電話壹支(含│
│ │判決誤載808-92│ │轉帳匯款至其指定帳號,嗣後再給│ │門號00000000│
│ │00000000000, │ │予遊戲帳號,致蔣俊昌因而陷於錯│ │00號SIM卡壹 │
│ │本院予以更正) │ │誤,依其指示分別匯入左列支付方│ │枚)、犯罪所│
│ │號帳戶6000元 │ │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得新臺幣壹萬│
│ │ │ │ │ │肆仟元均沒收│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14 │匯入玉山商業銀│江宗翰江宗翰於106年12月16日16時42分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 │行000-00000000│ │許,在新北市○○區○○路○段 │0025749號卷 │取財罪,累犯│
│ │00000000號帳戶│ │000號0樓內接獲被告以「許筱穎」│1.證人即告訴人江宗│,處有期徒刑│
│ │20000元 │ │之名義使用未扣案之IPHONE7手機 │ 翰於警詢之證述(│肆月,如易科│
│ │ │ │,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 第10至12頁) │罰金,以新台│
│ │ │ │佯稱其有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幣可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幣壹仟元折算│
│ │ │ │販售,並要求江宗翰匯款至其指定│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日。 │
│ │ │ │帳號,嗣後再給予遊戲帳號,致江│ (第9頁) │未扣案之IPHO│
│ │ │ │宗翰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入│ │NE 7行動電話│
│ │ │ │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及金額。 │ │壹支及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貳萬│
│ │ │ │ │ │元均沒收,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5 │匯入玉山商業銀│鄭仲志鄭仲志於106年12月18日14時許, │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陳宜隆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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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