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8,3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1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44 條規定表
明: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部分應載明出貨日期、貨品名稱數量價格及並提出被告簽
收相關單據)1 份(逕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
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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