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號
ULDV,108,重訴,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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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8,3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1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44 條規定表
  明: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部分應載明出貨日期、貨品名稱數量價格及並提出被告簽
  收相關單據)1 份(逕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
  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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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