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真真 通訊地址:斗六市郵政信箱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豪、陳志榮、江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正豪、陳志榮之真正住、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體載明是否為請求被告3 人共同賠
償新臺幣300 萬元。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載明。
四、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
敘述本件請求被告3 人賠償之原因,如有另案刑事案件,請
陳報刑事案件之案號。
五、請另具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及可資證明之證據,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3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