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號
ULDV,108,訴,46,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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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真真  通訊地址:斗六市郵政信箱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豪、陳志榮、江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正豪、陳志榮之真正住、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體載明是否為請求被告3 人共同賠
  償新臺幣300 萬元。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載明。
四、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
  敘述本件請求被告3 人賠償之原因,如有另案刑事案件,請
  陳報刑事案件之案號。
五、請另具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及可資證明之證據,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3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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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