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號
ULDV,108,補,13,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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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信成趙聰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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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