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債 務 人 施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及自民
國107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
之機動利率年息1.2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8 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7%)加10% 計息,逾期利息以
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7%)加20% 計息,逾期利息以
同標準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