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4號
ULDV,108,司促,594,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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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丁泰欽 
債 務 人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裕宏 



債 務 人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740,297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 編號 │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001 │1,200,000元  │1,2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7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2 │2,400,000元  │2,4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3 │1,800,000元  │822,089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4 │2,800,000元  │2,8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7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5 │5,600,000元  │5,6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6 │4,200,000元  │1,918,208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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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