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丁泰欽
債 務 人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裕宏
債 務 人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740,297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 編號 │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001 │1,200,000元 │1,2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7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2 │2,400,000元 │2,4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3 │1,800,000元 │822,089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4 │2,800,000元 │2,8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7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5 │5,600,000元 │5,6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006 │4,200,000元 │1,918,208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2.77% 計算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利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就超過部分,按原│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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