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蔡文淵
債 務 人 遠通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綉湘
債 務 人 杜業陞
一、債務人杜業陞、陳綉湘、遠通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36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杜業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000,000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其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陳綉湘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杜業陞、陳綉湘、遠通機械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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