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淵
債 務 人 遠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湘
債 務 人 杜業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2,240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6,512,240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
5,000,000 元部分為違反合夥終止協議書約定所應支付之
懲罰性違約金,但前揭合夥終止協議書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做成107 年度雲院民公賴字第288 號
公證書,並載明:「如一方未依約履行者,應賠償對方懲
罰性違約金,如未給付違約金新臺幣500 萬元予對方,違
約方應逕受強制執行」。故該違約金部分,債權人得據以
上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是債權人再以同一內容聲請發支付命令,程序上即無實
益,無權利保護必要,該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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