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5號
ULDV,107,重訴,65,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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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孫讓  
訴訟代理人 孫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0,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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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