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0號
ULDV,107,訴,150,2019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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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東莞市魯爾森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明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陳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民事訴 訟法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 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 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 否有管轄權,應準用法庭地關於國內管轄之規定加以處理。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昆山鑫旺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鑫旺 昌公司)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向原告購入ABS 塑膠粒材料 一批,約定價金人民幣(下同)404,000 元應於同年月26日 給付完竣,然鑫旺昌公司僅給付部分貨款,尚積欠貨款250, 500 元(下稱系爭貨款)未給付,被告為系爭貨款之連帶保 證人,有被告簽立之欠條1 紙可稽。鑫旺昌公司迄未依約給 付系爭貨款,被告亦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判決應就系爭貨款連帶負清償責任在案。為此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按臺灣 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為大 陸地區法人,被告為臺灣地區人民,其住所地位於鈞院轄區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且鈞院亦有審 判權及管轄權等語。
三、被告則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2 條規定,鈞院就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非無疑義,另依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原告未附理由直接選擇適用本 國法,於法不合等語。
四、經查:
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定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為大陸 地區法人,被告則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既抗辯本院就本件 請求給付貨款之訴無管轄權,揆諸前揭條例,有關管轄權之 爭議,自應適用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權之規定, 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 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兩造就鑫旺 昌公司積欠原告之系爭貨款,約定由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並約定「陳信吉本人承諾於2016年5 月10日前,昆山鑫旺 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將貨款:貳拾伍萬零伍佰元整,歸還東 莞市魯爾森塑料有限公司,未歸還則將以違約處理。可由東 莞市魯爾森塑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有原告所 提欠條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支付 命令卷第9 頁)。參以原告嗣已依兩造上開約定,向大陸地 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被告起訴並獲得勝訴判 決,有原告所提上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107 年度 司促字第1099號支付命令卷第12至19頁)。足徵兩造已就系 爭貨款被告所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所生訴訟,合意約定由原 告所在地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管轄無訛。而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實,既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被告就系爭貨 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所生訴訟,自應由兩造合意約定之法院 即原告所在地之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 轄。
㈢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 轄而不能為同法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如上所述,我國法院對本件給付貨款之訴並無管轄權,故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應依職權移轉管轄,然因本 件管轄法院為大陸地區法院,無從移送,揆諸上開規定,自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2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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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市魯爾森塑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