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50號
ULDV,107,司聲,250,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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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相 對 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
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士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士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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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