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984號
ULDV,107,司繼,984,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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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㈣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君如(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於107 年7 月6 日死亡)之繼承人提出遺產 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陳報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經本庭 分別於107 年11月5 日、107 年12月7 日、請聲請人陳報相 對人之姓名、送達地址,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以確認本案件之 相對人後,向本庭具狀陳報。然上開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於 聲請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 瑛 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 智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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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