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藍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民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 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