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5號
ULDV,107,司執消債清,5,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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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 團之財產即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款66元、遠雄人壽保單 93,921元、富邦安泰人壽保單320,658 元部分已由債務人自 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 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 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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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