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0號
ULDV,106,重訴,50,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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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長庚王黃雪娥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
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08,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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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