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董裕彬 被 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即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 被 告 柳桂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 被 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2 月25日判決,惟當事人再協調新的分割方案,有再製圖之必要,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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