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6號
ULDV,106,訴,356,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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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董裕彬 
被   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即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 
被   告 柳桂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 
被   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2 月25日判決,惟當事人再協調新的分割方案,有再製圖之必要,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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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