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1號
ULDV,105,建,11,2019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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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31,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9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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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