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08年度,6號
ULDM,108,六簡,6,201901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本件施用二級毒品 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相當於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惟 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台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撤緩字第35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 書附卷足憑,顯見其並未因刑事訴追程序而生警惕之心。惟 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 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汽車烤漆、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