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啟廷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張翔傑
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2103號、第2657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
第5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廖啟廷、張翔傑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03號、第2657號)及 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5341號),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