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秩字,107年度,18號
ULDM,107,虎秩,18,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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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虎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李柏億


      賴建誠


      洪銓呈


      林竑圻



      洪啟紘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7 年12月18日雲警螺偵字第10700155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億賴建誠洪銓呈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林竑圻洪啟紘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被移送人李柏億賴建誠洪銓呈三人(下稱李柏億等三人 ),共同於民國107 年12月9 日1 時許,在雲林縣○○鎮○ ○路00○0 號(百分百KTV ),共同毆打被移送人林竑圻洪啟紘二人(下稱林竑圻等二人)。
二、理由:
上開事實,有被移送人等五人於警局之調查筆錄可證,且各 該被移送人之陳述內容,互核一致,足信屬實。三、核被移送人李柏億等三人所為,係共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 款之加暴行於人。爰審酌被移送人李柏億等三人 違反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行為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處罰。
四、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林竑圻等二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互相鬥毆之事實,不應處罰,爰裁 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46條、第87條第1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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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